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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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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A-1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得補償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喪
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7 08 15
台財保第 871855323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解釋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要保單位所屬人員」是指要保單位所聘雇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年齡在五足歲以
上七十歲以下且已參加勞工保險仍繼續有效,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
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等,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
害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準,並按有效之分級
所對照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傷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
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被保險人於遭遇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未滿半年以實際月
),按「職業傷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總額平均所得以月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中央健康保險局自設或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合約,辦理門診或住院
療業務之醫療院所。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或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時,本公
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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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是按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暨「職業傷害保險月投保薪
資」,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並應詳載於該項名冊中。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
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據實說明,如有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的工作。
被保險人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
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需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其生效日依
十一條第一項約定。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
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
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短期費率表)。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GVA-3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任。
第十四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傷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
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差額之四十五倍金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二月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
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金額」之
額,每月給付「所得補償保險金」,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且不受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要保
終止契約之影響。
第十八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治療終止後,經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
且勞保局核定應予失能給付者,本公司依其審定之失能標準,每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除以三十的金額計算,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第十九條【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
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十八條之失能給付準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四十倍金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第二十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
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GVA-4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所得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該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四、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診斷證明。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八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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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未滿
期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
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
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
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三十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失能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及所得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定繼承人為限。受益
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費用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第三十三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立即將該項變動情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行
計其以後應交付的保險費,並更改被被保險人名冊的有關記載。
要保人如怠於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使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份,
不負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使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
付金額予以給付。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法令修訂】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
就本契約有關條款及保險費率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附表短期費
計算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GVA-6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排除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短期費率表
期間
12
10
8
7
6
4
2
1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0%
80%
75%
65%
45%
25%
5%
對半年繳
保費比
-
-
-
-
100%
80%
50%
10%
對季繳
保費比
-
-
-
-
-
-
85%
20%
對月繳
保費比
-
-
-
-
-
-
-
60%
GVA-7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
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A、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農、林、牧業 265 77
漁業 208 60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177 342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254 74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277 81
紡織品製造業 150 44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139 40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219 64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 589 171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508 148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254 74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242 70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346 101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 531 154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 693 201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508 148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 392 114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115 34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416 121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346 101
二一 其他製造業 208 60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265 77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 427 124
二四 用水供應業 265 77
二五 建築工程業 658 191
二六 土木工程業 462 134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 462 134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646 188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589 171
三0 批發業 208 60
三一 零售業 219 64
三二 陸上運輸業 439 128
三三 水上運輸業 1,224 356
三四 航空運輸業 277 81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173 50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242 70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 162 47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173 50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185 54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 139 40
四一 電信業 162 47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 127 37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104 30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150 44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
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50 44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 104 30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 162 47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
219 64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 196 57
五0 教育服務業 115 34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115 34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50 44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 139 40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 265 77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162 47
行 業 類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總保險費費率表(每萬元月投保薪資年繳總保費)
行業
編號
月投保薪資
超出勞保月投保薪資
額度之費率
月投保薪資
於勞保月投保薪資
額度內之費率
B、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農、林、牧業 247 72
漁業 193 56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096 319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236 69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258 75
紡織品製造業 140 41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129 37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204 59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 548 159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473 137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236 69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226 66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322 94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 494 144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 644 187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473 137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 365 106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107 31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387 112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322 94
二一 其他製造業 193 56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247 72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 397 116
二四 用水供應業 247 72
二五 建築工程業 612 178
二六 土木工程業 430 125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 430 125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601 175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548 159
三0 批發業 193 56
三一 零售業 204 59
三二 陸上運輸業 408 119
三三 水上運輸業 1,139 331
三四 航空運輸業 258 75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161 47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226 66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 150 44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161 47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172 50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 129 37
四一 電信業 150 44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 118 34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97 28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140 41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廣告
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140 41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 97 28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 150 44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
204 59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 183 53
五0 教育服務業 107 31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107 31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40 41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 129 37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 247 72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150 44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行 業 類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總保險費費率表(每萬元月投保薪資年繳總保費)
行業
編號
月投保薪資
超出勞保月投保薪資
額度之費率
月投保薪資
於勞保月投保薪資
額度內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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