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A-2
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並應詳載於該項名冊中。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第二期以後
第二期以後第二期以後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保險費的交付
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
【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
】】
】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
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的工作。
被保險人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
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需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其生效日依第十一條第
一項約定。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
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二
二二
二條
條條
條【
【【
【契約
契約契約
契約的終止
的終止的終止
的終止(
((
(一
一一
一)】
)】)】
)】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
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
費率表如附表(短期費率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
(二
二二
二)】
)】)】
)】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條
條條
條【
【【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
】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傷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