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
定日當時「住院醫療日額」的十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十三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後,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如被保
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溯及該次住院之第一天給付「住院日額保
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追溯
90
天(含)且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
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腦中風後殘障(重度)」或「癱瘓(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
追溯六個月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
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四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後,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
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
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如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
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就該次手術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追溯
90
天(含)且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
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發生之重大疾病屬「腦中風後殘障(重度)」或「癱瘓(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診斷確定日」往前
追溯六個月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
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手術醫
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自診斷確定日起,本公司豁
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
費。
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本契約之契約險種、住院醫療日額、繳費方法及繳費年期,且非經被
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未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並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無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並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
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住院醫療日額」之三百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
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未發生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無「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