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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大好住院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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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大好住院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2.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 3.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4.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5.祝壽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附約重要內容
() 附約撤銷權( 3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附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
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7 條、第 9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1 條至第
17 )
() 告知義務與附約解除權( 8 )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
力義務( 10 條、第 18 條至第 21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2 條至第 23
條、第 26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8 )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義務( 25 、第 30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31 )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限「女性
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公司對本附約「癌症乳房重建手術」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被保險人經診斷初
次罹患「乳房惡性腫瘤」開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應繳保險費總和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5.04.29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095 號函備查
106.07.20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237 號函備查
107.04.18 107.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大好住院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
主契約)要保人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六、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 「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 「手術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手術醫療日額」
九、 「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附約「手術醫
療日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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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SA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 保險人身故日。
(二) 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一、 乳房惡性腫瘤」係指乳房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 第一期乳癌。
(二)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專
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項第十一款所約定之「乳房惡性腫瘤」,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
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袋植入皮瓣移植手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之乳
房重建手術。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本為同與否意思發生給付保險,本仍負
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中途申請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單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其第一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
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投保者,則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各期保險費,
並扣除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於主契約繳費期間
內,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手術項目為皮膚移植手術或附表(特定手術
項目倍數表)所列手術項目之一。
二、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專科醫師」斷初次罹患第二
條約定之「乳房惡性腫瘤」,並因而住院施行「癌症乳房重建手術」
三、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 身故。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於主契約停效期間,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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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SA
險費後之餘額及 2.25%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
益人。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約定申領之「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累計總額達「手術醫療日額」的二十倍,
且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手術醫療日額」的一百二十倍時,本
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因第一項或第三項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其效力即行終止,但本附約已繳費
滿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一、 主契約終止。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 主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接受「癌症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手術
醫療日額」的十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乳房各以給付一次「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
險金」為限。
第十二條: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
的一倍給付「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皮膚移植手術時,僅給付一次「皮膚移植手
保險金」
第十三條: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手術項目符合附表(特定手術
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乘以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
數,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且手術項目均符合附表(特定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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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SA
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按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特
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符合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特定
手術醫療保險金若手術項目為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二十倍(含)以上時,
除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手術醫療日額」乘以附表(特定手術項
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最高以「手術醫療日額」的一百二
十倍為限。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本附約「應繳保
險費總和」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
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
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證明須於醫療診斷證明書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本公司為確定手術之項
目及內容得於必要時要求受益人檢具手術紀錄單若受益人為申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或其他惡性腫瘤相關手術給付,另須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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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SA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下列而住手術療者司不付第一條四條保險
任。
一、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
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以上者。
b. 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 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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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期破水超過 24 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日起生效。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手術醫療日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手術醫療日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
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
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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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GSA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手術醫療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手術醫療日額,但是減額後的手術醫療日額,不得低於本
險最低承保手術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手術醫療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約定已申領之各項保
金累計總額,將依減少後之手術醫療日額等比例調整之。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手術醫療日額後,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日額將改以減額後的手術醫
療日額為準。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
編號
部位
給付倍數
1
乳房
2
2
乳房
3
3
乳房
10
4
乳房
20
5
乳房
2
6
乳房
3
7
乳房
25
8
乳房
50
9
乳房
5
10
尿、性器
9
11
尿、性器
18
12
尿、性器
2
13
尿、性器
2
14
尿、性器
2
15
尿、性器
2
16
尿、性器
2
17
尿、性器
2
18
尿、性器
3
(10頁之7)
商品代碼:GSA
編號
部位
給付倍數
19
尿、性器
15
20
尿、性器
30
21
尿、性器
40
22
尿、性器
4
23
尿、性器
5
24
尿、性器
3
25
尿、性器
6
26
尿、性器
4
27
尿、性器
7
28
尿、性器
8
29
尿、性器
5
30
尿、性器
9
31
尿、性器
12
32
尿、性器
15
33
尿、性器
10
34
尿、性器
7
35
尿、性器
6
36
尿、性器
10
37
尿、性器
11
38
尿、性器
10
39
尿、性器
10
40
尿、性器
21
41
尿、性器
14
42
尿、性器
16
43
尿、性器
3
44
尿、性器
10
45
尿、性器
10
46
尿、性器
10
47
尿、性器
22
48
尿、性器
22
49
尿、性器
26
50
尿、性器
16
51
尿、性器
24
52
尿、性器
10
53
尿、性器
10
54
尿、性器
8
55
尿、性器
10
(10頁之8)
商品代碼:GSA
編號
部位
給付倍數
56
尿、性器
2
57
尿、性器
3
58
尿、性器
3
59
尿、性器
3
60
尿、性器
5
61
尿、性器
6
62
尿、性器
6
63
尿、性器
10
64
尿、性器
17
65
尿、性器
10
66
尿、性器
10
67
尿、性器
44
68
尿、性器
3
69
尿、性器
6
70
尿、性器
6
71
尿、性器
10
72
尿、性器
15
73
尿、性器
20
74
尿、性器
20
75
尿、性器
25
76
尿、性器
26
77
尿、性器
30
78
尿、性器
28
79
尿、性器
6
80
尿、性器
6
81
尿、性器
6
82
尿、性器
10
83
尿、性器
15
84
尿、性器
6
85
尿、性器
12
86
尿、性器
3
87
尿、性器
16
88
尿、性器
6
89
尿、性器
6
90
尿、性器
6
91
尿、性器
9
92
尿、性器
9
93
尿、性器
9
94
尿、性器
7
(10頁之9)
商品代碼:GSA
編號
部位
給付倍數
95
尿、性器
24
96
尿、性器
20
97
尿、性器
40
98
尿、性器
42
99
尿、性器
52
100
尿、性器
14
101
尿、性器
3
102
尿、性器
5
103
尿、性器
14
104
尿、性器
14
105
尿、性器
5
106
尿、性器
25
107
尿、性器
15
108
尿、性器
10
109
內分泌器
10
110
內分泌器
19
111
內分泌器
10
112
內分泌器
23
113
內分泌器
10
114
內分泌器
23
115
內分泌器
30
116
內分泌器
12
117
內分泌器
16
118
內分泌器
17
119
內分泌器
17
(10頁之10)
商品代碼:GSA
單位:新臺幣元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大好住院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商品代碼:GSA 版數: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女性(年繳)
20年期
15年期
10年期
122
125
87
89
127
130
132
134
137
140
142
145
147
149
152
154
156
159
162
165
168
171
92
93
95
104
97
99
101
102
106
108
110
111
114
118
122
125
129
133
70
71
73
74
77
78
79
81
82
84
86
87
89
91
92
95
97
100
103
108
174
137
113
177
140
117
180
144
123
183
148
128
186
152
134
189
155
138
192
159
143
195
163
146
198
167
150
202
170
153
205
174
157
208
178
160
217
189
170
211
182
163
214
185
167
單位:新臺幣元
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大好住院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商品代碼:GSA 版數: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女性(年繳)
20年期
15年期
10年期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220
193
223
197
226
200
229
204
232
208
235
238
247
241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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