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一、 「乳房惡性腫瘤」係指乳房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
瘤,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 第一期乳癌。
(二)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
「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項第十一款所約定之「乳房惡性腫瘤」,必頇且實際於「醫院」
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接受水袋植入、皮瓣移植手術或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相當於前述
之乳房重建手術。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中途申請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單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其第一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契
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投保者,則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各期保險費,
並扣除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於主契約繳費期間
內,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手術項目為皮膚移植手術或附表(特定手術
項目倍數表)所列手術項目之一。
二、 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所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第
二條約定之「乳房惡性腫瘤」,並因而住院施行「癌症乳房重建手術」。
三、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 身故。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於主契約停效期間,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 2.25%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