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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團體員工福利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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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員工福利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1.生育保險金 2.喪葬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5.01.31 台財保 851775455 號函核准
88.09.17 台財保 881847396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610 號函修正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9.04.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94 號函備查
100.07.01 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197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9.02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110.03.01 110.02.1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1 號令修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員工福利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團
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以及與本附約有關的保險單聲明或批註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及其他約
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
約定的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同主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配偶、父母、子女。
前項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員工依法於
戶籍登記之父母而言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員工滿十五足歲至廿三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
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4頁之1)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被保險員工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本附約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附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附約。
第六條:被保險員工的異動及被保險員工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
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
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七條: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並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領回未滿期保險費。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主契約效力終止或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保險時本附約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
行終止。
第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員工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
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員工或配偶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胎兒死產或流產者除外),本公司給付「生育
保險金」新臺幣 元予被保險員工。
前項被保險員工或配偶所分娩之嬰兒為雙胞胎以上者(限活產者),本公司改按嬰兒數倍數給
(4頁之2)
付「生育保險金」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員工之戶籍謄本。
三、被保險員工之身分證明。
四、嬰兒之出生證明。
第十四條: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父母或子女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死亡者本公司給付「喪葬保險金」
臺幣 元予被保險員工。
被保險員工有二人以上因同一親屬死亡,而申領前項「喪葬保險金」者,「喪葬保險金」之給
付,以一人申領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其喪葬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喪葬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死亡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保險員工之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喪葬
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九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的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並在保險單批註
欄批註,不生效力。
第廿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4頁之3)
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自承保之第一年度起,於每一保險年度終了時結算,依下列公式計算當年度紅利。
當年度紅利
1
)(
ttttt
DCPePK
以上公式中:
t
K :第
t
保險年度分紅率
t
P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e
:第
t
保險年度總支出費用比率
t
C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理賠金額+(1-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預期理
賠金額;其中 0≦
r
≦1,視該公司團體人數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公司決定。
1t
D :第
t
-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
(若第
t
-1保險年度已有分紅時則第
t
-1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以0計算)
註:計算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紅利,若當年度紅利之數值為負值時,
無紅利給付。
附件
年繳短期費率
一日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七個月 八個月 九個月 十個月
十一
個月
十二
個月
對年
繳保
費比
5%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半年繳短期費率 季繳短期費率
間 一日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一日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對半年
繳保費
10% 30% 50% 65% 80% 90% 100%
對季繳
保費比
20% 55% 85% 100%
(4頁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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