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於多年前有幫我保新光人壽的綜合保障附約(個人)
保額為30萬元

今天請新光客服寄合約給我 仔細研究了一下裡面的內容
有個疑問的地方想請教

條文第10條寫到: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限內,遭遇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並施予下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附約保險金額之百分率的定額給付「手術保險金」(詳見新光人壽手術保險金表之附約百分率)
https://reurl.cc/VNzZWb(P.6有手術保險金表)

假設我今天以治療針眼做了麥粒腫切割手術
新光人壽手術保險金表中【115-2麥粒腫手術】的給付百分率為5%
在符合上述條文一切規定的情況下
我可以得到300000*0.05=15000的手術保險金 而非我做這個手術多少錢新光賠我多少錢(實支實付)
是這樣算嗎?還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
盼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