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五條:被保險員工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本附約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附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附約。
第六條:被保險員工的異動及被保險員工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
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
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
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七條: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並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領回未滿期保險費。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第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員工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
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員工或配偶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胎兒死產或流產者除外),本公司給付「生育
保險金」新臺幣 元予被保險員工。
前項被保險員工或配偶所分娩之嬰兒為雙胞胎以上者(限活產者),本公司改按嬰兒數倍數給
付「生育保險金」。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員工之戶籍謄本。
三、被保險員工之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