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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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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C1040804 1/9
商品代號
HIC
富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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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
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住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手術
手術手術
手術定額
定額定額
定額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出院居家療養金
出院居家療養金出院居家療養金
出院居家療養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 001
核准文號:89.12.29 台財保第 0890712274
備查文號:90.03.28 台財保第 0900702509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96.12.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98.04.27 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壽商品字第 098001 函備查
101.10.25 壽商精字第 1010002832 號函備
102.03.01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稱「病」係指被保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但續保者,本契約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不受此限。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
為零歲,且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亦不受
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
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使本契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HIC1040804 2/9
商品代號
HIC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保保險
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年繳者,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繳者,則不
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轉帳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知悉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請復效。
前項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扣除停效期間險保險費後之額,自翌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告與本契約的
要保人在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說明,如隱匿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說明公司對於者,本公司得解本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的發生未說明或未說明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項應,如有為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說明公司對於者,本公司得解除該保險人
附約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契約權,自本公司有解之原因後,經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本契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住所不通知送達時,本公司
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當期已繳保險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間之保
險費後,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期費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申請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人應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向本公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年利一分利息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一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之約定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其
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保險住院含入院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同一院,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
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外,保險額之二以實加護病房之住院日給付加護
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最高數最高給付以三十日為限。
燒燙中心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三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燒燙傷必須住進燒療時,本公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
保險」外,另按保險額之二倍乘以實燒燙之住院日付「燒燙中心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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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C
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數最高付日以三十日為限
【手定額保險之給
第十四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治療時,本公司保險
「手名稱及費用表」之給付倍數給付定額保險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
百倍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時,項手定額保險應分算。但同一
術中於同一手術位接受時,名稱及費用所載倍數較高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若不在「手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之,由本公司與被保險協議比
表內程度相當的手項目給付算給付保險
居家養金之給
第十五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入院治療後者,本公司被保險人實
住院日數乘以保險分之五十給付居家養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同一
次最高給付日以三十五日為限。
【住院次數算及契約有效期間滿後住院之
第十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後十四日再次住院
時,其各種保險給付合計額,視為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之給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滿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
【保險
第十 領本契項保險,應檢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本。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四、申請定額保險者,應檢
五、受人的分證
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調閱保險人之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外責任
第十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及自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品相所稱之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外科整。但為重建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
三、健康檢、療靜養戒毒戒酒理或養老之非以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及其但下列情形在此限
(
)
懷孕疾病
1.
子宮
2.
葡萄胎
3.
置胎盤
4.
胎盤早剝離
5.
大出血
6.
子癲
7.
子癇症
8.
萎縮胚胎
9.
染色體異常之
(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親等以內之患有礙優生之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以認定懷孕或分招致命危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以認定兒有
5.
因被制性交、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而受者。
(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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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C
1.
產程遲滯:充足但第一產程潛伏(經婦超過
14
時、初產婦超過
20
時)或第一產程活動子宮口超過
2
時仍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胎頭
仍無下
2.
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子宮無收縮情況心音圖顯鐘大
160
100
持續性者
心跳低基礎心跳每
30
且持續
60
者。
b.
頭皮酸鹼度
PH
值少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a.
胎頭過大
37
公分以
b.
超音波查顯巨嬰
4000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包子宮腫瘤腫瘤道壓阻塞骨盆腫瘤
影響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
6.
子宮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死產懷孕
24
體重
560
8.
疾病
a.
置胎盤
b.
子癲子癇症
c.
胎盤早剝離
d.
破水超過
24
合併現象
e.
體心疾病
(a)
重心,並附師診斷證認定須腹產者。
(b)
用之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病,並附診斷
(c)
肺氣腫,並附腔科醫師診斷證
五、不孕症、人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或退還保單準備時,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包經本公司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款未還,本公司得先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額。
【契約有效期間
第二十 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年使本契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續保生效當時依規陳報主管機關之費被保險人年算保險費,但不得
個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但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年齡最高十五歲為限。
【年齡的算及錯誤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算,但滿一歲的零超過六個一歲,要保人申請
保時,應被保險人生年日在要保書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年齡為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額,而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繳保險費者要保人的保險費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減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錯誤可歸責於本公
者,要保人不得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原因責於本公司加計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民
法第二零三條法定年利
【受人】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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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HIC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通知,本公司契約所載之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變更,或事項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
外時,則以本公司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但不者保第四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十條之訴訟管轄法院用。
HIC1040804 6/9
商品代號
HIC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短期費率表
短期費率短期費率
短期費率
年繳
年繳年繳
年繳: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
半年繳半年繳
半年繳:
6
5
4
3
2
1
1
對半年繳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
季繳季繳
季繳:
3
2
1
1
對季繳
保費比
100%
85% 5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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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HIC
手術名稱及費用
手術名稱及費用手術名稱及費用
手術名稱及費用
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不含部傷
不在此限)
合術- 5 公分
-5 10 公分
-超過 10 公分
腫瘤摘除術- 10 公分
- 10 公分
交指瓣移植
辮移植
瓣移植
層植補
膚惡腫瘤切皮術
●乳
腫瘤組織切片
腫瘤切除術(單
腫瘤切除術雙側
純乳除術(單
純乳除術雙側
乳癌根除術(單
乳癌根除術雙側
節脫不含
指、骨骨位術
骨骨復位術
骨骨復位術
膝蓋骨骨復位術
橈尺骨骨復位
骨盆骨復位術
骨骨復位術
指、整形術
整形術
形術
整形術
指、節截
節截
節截
肢切-指、
-、下
-
除術
脊椎肋突起除術
骨盤半
斷指接手(單指)
斷指接手(二指(含)以
接手
指、節脫復位術
節脫復位術
節脫復位術
脊椎板脫位症-頸椎
2
5
10
2
5
5
15
20
10
25
2
5
5
5
10
15
25
5
10
10
10
10
25
25
5
10
20
35
5
10
10
5
10
10
5
10
45
15
35
40
5
10
15
45
脊椎板脫位症-胸椎
脊椎板脫位症-腰椎
肌腱修補-
肌腱修補-多腱
(十字)韌帶修補
骨頭鑽洞
節鏡(併施膜切片
灌洗)
物拔除術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半月(含內視
●呼吸系統
軟組織鼻咽切片
肉切除術
全部或部鼻甲切
頷竇切
副鼻竇切
膿瘍鼻側軟骨血
隔造形術
鼻咽腫瘤切除術
喉切
除術
喉咽切除術
密閉式引流術
式引流術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
氣管支氣管修補
肺楔狀或部除術
肺切胸廓形術支氣管
形術
●循環系統
臟縫補
性開心術(包
膜切除術
瓣膜形術
兩個瓣膜(含)以
隔缺損修補
冠狀脈繞道
脈栓塞物除術
小靜脈曲剝除
動靜脈縫
筋膜剝出有或膚移植
●造淋巴系統
脾臟
35
25
5
10
15
15
5
5
5
20
2
2
5
5
25
2
5
25
15
25
35
2
10
5
25
20
35
15
40
25
45
70
60
70
15
2
15
10
HIC1040804 8/9
商品代號
HIC
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脾臟修補
脾臟切除術
化系統
扁桃腺
口腔黏膜切片
口腔瘤切,包淋巴節切
咽扁桃切除術
食道
食道擴張術
食道切除再
食道胃廔管縫合術
食道裂修補
食道瘤囊腫切除術
胃切
胃造口術
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部傷
全或胃切除術迷走神經
全部除術
幽門形術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腸潰瘍穿
除直外)
腸套疊之還原
除術加
盲腸造
合術
腸縫合術
腸造口術(含永久
腸吻合術
闌尾
闌尾膿瘍之引
闌尾切除術
腸周膿腫開引
肉切除術
腸脫治手
肛門
肛門肌切
痔完除術
內外除術
內外痔完除術(含脫肛治療)
栓切
肝臟
楔狀活體切片剖腹查術
除術
肝囊腫肝膿瘍造袋
切肝
10
15
2
30
5
2
30
10
20
20
10
10
10
20
30
10
10
10
15
25
10
10
10
5
5
5
10
15
2
5
5
15
2
10
10
15
20
膽道
膽囊截石
膽道組織切片
膽管形術
總膽管除術
膽囊切除術
胰臟
胰臟膿瘍胰炎流術
胰臟腫瘤囊腫切除術
胰臟除術
胰臟除術
壁膿瘍流術
壁疝氣修補-腸切
-腸切
鼠蹊疝氣修補
(單-
雙側-
(單-
雙側-
其他部手
剖腹查術
腹腔膿瘍流術治療穿孔
膜炎
骨盆腔膿瘍流術
腹腔腫瘤切除術
腹腔腫瘤切除術
●尿&
腎臟
腎周腎臟腫瘤之引流術
腎切除術
腎盂
腎臟移植
輸尿管
輸尿管形術(單、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術
輸尿管碎石
膀胱
膀胱
膀胱造口術合術
尿
膀胱腫瘤
尿道
尿道(異
尿道狹窄修補-尿道
-段尿道
尿道破裂-段尿道
尿道破裂-段尿道
陰囊水腫切除術
睪丸受傷之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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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C1040804 9/9
商品代號
HIC
給付倍數
給付倍數
高位結
腺膿瘍切開引流術
巴氏腺囊切除術
子宮頸切合術
診斷性子宮擴張括除(非產科
子宮肌瘤切除術
子宮除術
骨盆腔粘連離術
輸卵管卵除術
或全部除術
葡萄胎除
輸卵管
死胎宮術
骨盆腔子宮位症
剖腹產術合併闌尾切
內分系統
甲狀腺囊腫切除術
甲狀腺全部除術
淋巴腺除術(單
淋巴腺除術
神經外
神經
神經雙側
凹陷骨骨
穿洞(止穿
除術-頸椎
-胸椎
-腰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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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腦清除術
脊椎融合術(無定)
脊椎融合術(有定)
外引
神經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
膜切
形術(含
形術(含
小骨重建術
青光眼鞏膜切
膜切
開、分離術
鉗頓
膜切除術
工水
剝離之表面膜切除術
霰粒
肉切除術
腺膿瘍囊切
口腔面(不含牙齒診手
內(外)排膿
囊腫摘除術
骨清除術
補顎
骨重建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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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0-14 249 249
15-19 331 305
20-24 334 352
25-29 338 424
30-34 345 504
35-39 352 563
40-44 417 581
45-49 495 608
50-54 608 626
55-59 742 673
60-64 772 732
65+ 1013 911
總保費
齡層
保險額100元之繳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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