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1040804 1/9
商品代號
:
HIC
富邦
富邦富邦
富邦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住
住住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手術
手術手術
手術定額
定額定額
定額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
、出院居家療養金
出院居家療養金出院居家療養金
出院居家療養金】
】】
】
【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
,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
,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89.12.29 台財保第 0890712274 號
備查文號:90.03.28 台財保第 0900702509 號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 010 號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101.10.25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832 號函備查
102.03.01 依 102.01.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病
病病
病。但續保者,本契約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不受此限。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
為零歲,且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亦不受
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