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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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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 定額給付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日額保險、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手術定額保險、出院居家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給付責任係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者
為限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定額給付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約在續保
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受此限。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
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保險
:台 保 字 第 001
89.12.29台財保第0890712274號9
91.12.31(91)富壽企發字第010號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368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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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附約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
險人或受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
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
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息給付。
住院醫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之約定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本公司自其住院治之日起至出院
之日止,按保險額乘以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
次住院,最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醫日額
保險」外,另按保險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加護病房之住院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
每次住院最高日最高給付日以三十日為限。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燒燙傷必須住進燒燙傷中心治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另按保險
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燒燙傷中心之住院日給付「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
最高給付日以三十日為限。
手術定額保險之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本公司按保險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
表」內該手術之給付倍給付「手術定額保險,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
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定額保險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
費用表中所載倍較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之中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
術項目給付倍,核算給付保險
出院居家之給付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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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入院治後已出院養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乘以保險
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居家,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每次最高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住院次之計算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給付
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
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申請手術定額保險者,應檢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時,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
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
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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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退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二十條
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使本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得拒絕續保。
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及被保險人齡重新計算保險費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
況調整之。但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齡最高以七十五歲為限。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
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二條
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住所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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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短期費
繳: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繳:
6
5
4
3
2
1
1
對半
保 費 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
3
2
1
1
對季繳
保費比
100% 85% 55% 20%
男性
0-14 249 249
15-19 331 305
20-24 334 352
25-29 338 424
30-34 345 504
35-39 352 563
40-44 417 581
45-49 495 608
50-54 608 626
55-59 742 673
60-64 772 732
65+ 1013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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齡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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