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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 定額給付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手術定額保險金、出院居家療養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
為限)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9-000-5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
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花旗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本契約在續保
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不受此限。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
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01
號
核准文號:
89.12.29
台財保第
0890712274
號
9
備查文號:
91.12.31(91)
富壽企發字第
010
號
96.12.31.(96)
富壽商發字第
368
號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