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1020301 2/5
商品代號:HIC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保保險
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催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
附約,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之約定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其
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
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
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加護病房之住院日數給付「加護病
房日額保險金」,但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燒燙傷必須住進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醫療日額
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實際於燒燙傷中心之住院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每次住院最高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手術定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