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交限制
繳交限制繳交限制
繳交限制、
、、
、交付
交付交付
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
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ㄧ百三十。
(二)
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ㄧ百一十五。
(三)
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ㄧ百零一。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若要保人於繳交保險費後,有不符合第一項之約定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超過之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理後,若歷保單年度有基本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補足之,並自受理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以
受理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將餘額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僅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已申領身故保險金或依第十六條規定已申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公司始通知解除契約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贖回評價時點
仍分別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保險費的運作
保險費的運作保險費的運作
保險費的運作
第九條:
一、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基金時,保險費按下列方式處理:
首期保險費:
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二日為基準日,
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以本公司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
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續期保險費則依第二條第十九項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計算。
二、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連動債券時,保險費按下列方式處理:
首期保險費:
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二日,將首次投
資配置金額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連動債券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連動債券之單位數,存
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續期保險費則依第二條第十九項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的運作其評價時點詳如附件三。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條:
第一保單月份:
本公司依買入評價時點,以交易作業完成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自本契約保
單帳戶扣除第一保單月分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本公司自保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以每月相當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該保單月份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前項若無每個月相同日期時,則改以該月最末一日為每月相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