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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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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全殘廢及祝壽保險金)
遇基金清算時,本公司保留變換基金之權利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1.11.06 台財保字第 0910710665
92.07.23 台財保字第 0920706834
93.03.05 台財保字第 0930701095
93.06.17 台財保字 第 09 3070602 7
93.12.30 保局二字第 09302040820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保險金額變更後,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
之最高或最低保險金額。
二、 基本保險費:
係指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保險金額及附加附約所決定之保險費。
若要保人申請保險金額變更,前項保險費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計算之。
三、 增額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扣除歷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之基本保險費之金額。
四、 保險費年度:
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
惟若歷保單年度有基本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五、 保費費用:
係指本契約成立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基本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表」(如附件一)中該保險費年度所列百分率計算而得之數額收取一次保費費用,但增
額保險費的保費費用為不超過增額保險費的百分之六。
六、 保險成本:
係指每月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及其附加附約保險保障所需的成本
前項成本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體況、職業等級及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數額。
七、 維持費用: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固定費用,本公司每月收取不超過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本公司保留前項維持費用依物價水準變動而調整之權利,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前次調整當時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數變動幅度為限。
八、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係指本契約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之費用,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至少四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惟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
分投資終止之次數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之次數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每件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佰元。
本公司保留前項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物價水準變動而調整之權利,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前次調整當時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九、 投資標的:(如附件二)
係指依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保險費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投資標的說明書。
十、 連動債券之投資日及投資起始日(以下簡稱投資日及投資起始日)
投資日係指該連動債券每月提供要保人投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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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起始日係指該連動債券第一次提供投資之日。
十一、連動債券之投資運用期(以下簡稱投資運用期)
係指「投資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將該連動債券之投資運用期屆滿之日載明於保險單面頁。
十二、評價日:
係指投資標的經理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三、評價時點
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匯率及交易作業完成日規範如附件三
十四、保單帳戶
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十六、投資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所設定欲投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1) 投資標的為基金:投資標的價值係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2) 投資標的為連動債券:
未購買連動債券時:該投資標的價值為該標的的投資金額。
於購買連動債券後:與(1)投資標的為基金時相同。
要保人所投資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得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份,倘於基金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基金,本公司將於該
收益給付日直接購買原基金增加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十八、四行庫:
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
十九、本公司: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及保單帳戶價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下列金額:
一、契約撤銷生效日在首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二、契約撤銷生效日在首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之後時,本公司將以收到所有撤銷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 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加
計巳扣除的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總合。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
及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理後,若歷保單年度有基本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補足之,並自受 理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司以
受理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將餘額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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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僅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已申領身故保險金或依第十六條規定已申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公司始通知解除契約時,保單帳戶價 值之贖回評價時點
仍分別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保險費的運作
第九條:
一、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基金時,保險費按下列方式處理:
首期保險費:
(1) 如要保人選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投資基準日而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 契約撤銷
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基準日, 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
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2) 如要保人選擇以承保日為投資基準日,本公司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 用後,以承保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
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以本公司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保險 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
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二、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連動債券時,保險費按下列方式處理:
首期保險費:
(1) 如要保人選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投資基準日而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 契約撤銷
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 ,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
,換算連動債券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2) 如要保人選擇以承保日為投資基準日,本公司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 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連動債券
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連 動債券之單位數,存
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本契約保險費的運作其評價時點詳如附件三。
保險成本暨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十條:
第一保單月份:
本公司依買入評價時點,以交易作業完成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自本契約保
單帳戶扣除第一保單月分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等價之單位數。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本公司自保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以每月相當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 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該保單月份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等價之單位數。
前項若無每個月相同日期時,則改以該月最末一日為每月相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 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 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前項契約效力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於交易作 業完成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或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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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並將恢復本契約效力,以該筆身故保險金之歸還日為基準日,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 換
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投保型別,依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給付:
一、A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較大者。
二、B型: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收訖身故保險金所需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列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投保型別,依下列方式計算「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一、A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較大者。
二、B型: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收訖全殘廢保險金所需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齡屆滿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 保單週年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
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七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祝壽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四所列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 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
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成本或維持費用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保險金額減少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到期之一個月前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之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部份視為終
契約,且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期之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申請變更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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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函載明。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前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分配之數額,按 要保人最近一
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 他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未分配之數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投資標的為連動債券時,本公司將於該連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最近一季季末通知函通知 要保人應於投資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
司該連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後之處理方式(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提領;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則視同選擇平均分配至與該連動債券
相同幣別之債券型基金。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惟本公司得酌收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
前項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則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 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
的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 少後剩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行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
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其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A型保單之部份投資終止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 險金額維持不
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 險金額等於申請時所
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
三、申請前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減少的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轉換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計算其轉出金額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 按指定比例依轉換評
價時點換算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次數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總額不得低於新 台幣二仟
元。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二十七條約定辦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
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於收訖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以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 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
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 按契約生效日當月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
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年複利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的糾
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與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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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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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契約費用彙總表
1. 保費費用
保險費
年度
1 2 3 ~ 5 6~20 21 年及以後
基本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60% 40% 15% 3% 0%
增額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
3%
2. 保險成本
每月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及其附加附約保險保障所需的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體況、職業等級及保險金額計算。
3. 維持費用
每月新台幣
140
元。
本公司保留依物價水準變動而調整之權利,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前次調整當時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4.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的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自第七次申請部分投資終止起,每件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並自轉換(
終止)的金額中扣除。
8/13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書及各項費用
一、基金部份
申購
手續費
本公司承擔
基金種類 發行人
基金
型態
計價
幣別
經理費
(每年)
保管費
(每年)
富邦精準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50% 0.15%
富邦如意三號基金 債券型 新台幣
0.35% 0.10%
富邦福寶基金 平衡型 新台幣
1.20% 0.08%
富邦長紅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60% 0.15%
富邦亞洲科技基金 股票型 新台幣
1.75% 0.22%
富邦全球精選基金
富邦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
股票型 新台幣
1.75% 0.24%
美林美國特別時機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美林美國小型企業價值型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美林美國價值型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美林美國政府房貸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1.0%
美林美國優質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0.9%
美林世界礦業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
美林日本基金
美林投資管
理(亞洲)
有限公司
股票型 美元
1.5%
富達歐洲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富達歐洲小型企業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富達世界基金 股票型 歐元
1.50%
富達現金基金 貨幣型 歐元
0.40%
富達太平洋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50%
富達東南亞基金
富達投資
集團
股票型 美元
1.50%
花旗精選亞洲平衡基金 平衡型 美元
1.75%
花旗精選亞洲積極成長基金 股票型 美元
2.00%
花旗美元基金 貨幣型 美元
0.70%
花旗全球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0.9
花旗北美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0.9
花旗歐洲債券基金
花旗集團
資產管理
債券型 歐元 0.9
遠東大聯台灣債券基金 債券型 新台幣
0.35% 0.08%
大聯短期債券基金 債券型 美元
1 億美元以內 0.6%
1-2 億美元 0.55%
2 億美元以上 0.5%
0.06~0.09%
大聯美國收益基金 債券型 美元
0.65% 0.02~0.05%
大聯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股票型 美元
1% 0.05~0.08%
大聯全球科技基金 股票型 美元 每季 0.3%
0.03~0.06%
大聯國際醫療基金
大聯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股票型 美元 每季 0.25%
0.04~0.06%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 債券型 美元
1.50% 0.50%
寶源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
寶源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債券型 美元
1.50% 0.50%
天達環球策略價值基金 股票型 美元
2.5%
經理費
保管費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天達資產管
理亞洲有限
公司
股票型 美元
2.25%
贖回
手續費
本公司承擔
※「經理費」及「保管費」為基金經理公司計算基金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
二、連動債券:
投資標的名稱 幣別 投資運用期 發行人 投資內容 獲利鎖定 申購手續費 管理費
(連動債券) (美元等) 依本公司當時提供之投資標的而定
(1)由本公司決定投資日及到期條件,若要保人提前提領含每月 扣除費用及部份投資終止)則本公司不保證到期條件,相關說明及內容請
參閱本公司推出該投資標的時之內容說明書。
9/13
【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一、基金部份
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 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險 成本及維持費用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
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 ,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3:若投資標的為富達現金基金 時,買入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價日。
4: 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亞洲科技基金富邦全球精選基金 花旗系列(花旗美元基金除外)及天達系列之基金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
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價日。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2 7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
新台幣計價
轉換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次四評價日
新台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次四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10/13
二、連動債券: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當次申請
截止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日
前二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連動債券
轉換
新台幣基金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五評價日
連動債券
轉換
外幣基金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五評價日
新台幣基金
轉換
連動債券
投資日
前四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三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基金
轉換
連動債券
投資日
前四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三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1:連動債券於投資日之前,尚 未進行外匯交易或購買連動債券期間,將存放於本契約之保單帳 戶,等候買入、贖回及轉換等各項交易。
2:要保人需於當次申請截止日 前完成相關申請,否則將遞延至下一個投資日。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3)前述交易評價時點為基金、連動債券及匯率之評價時點,交易作業完成日為該交易最後評價日之次三營業日。
11/13
【附件四】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雙目失明。(註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12/13
保險成本費率表
每月
單位:/
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6.83 4.36 --- --- ---
1 1.57 0.99 56 8.09 4.25
2 1.01 0.62 57 8.83 4.51
3 0.67 0.38 58 9.66 4.76
4 0.48 0.25 59 10.57 5.03
5 0.39 0.18 60 11.57 5.37
6 0.37 0.16 61 12.66 5.83
7 0.36 0.16 62 13.86 6.44
8 0.36 0.15 63 15.15 7.24
9 0.35 0.15 64 16.56 8.18
10 0.33 0.15 65 18.10 9.21
11 0.31 0.15 66 19.78 10.25
12 0.33 0.16 67 21.63 11.26
13 0.37 0.18 68 23.64 12.19
14 0.51 0.21 69 25.85 13.09
15 0.69 0.25 70 28.27 14.02
16 0.93 0.31 71 30.91 15.07
17 1.26 0.37 72 33.81 16.29
18 1.36 0.39 73 36.97 17.75
19 1.42 0.41 74 40.42 19.46
20 1.44 0.42 75 44.19 21.41
21 1.44 0.42 76 48.31 23.61
22 1.42 0.43 77 52.79 26.05
23 1.39 0.43 78 57.68 28.73
24 1.35 0.44 79 63.01 31.69
25 1.30 0.45 80 68.80 34.94
26 1.25 0.46 81 75.11 38.53
27 1.22 0.49 82 81.95 42.48
28 1.20 0.53 83 89.38 46.82
29 1.20 0.58 84 97.42 51.60
30 1.21 0.63 85 106.13 56.85
31 1.24 0.68 86 115.54 62.61
32 1.29 0.71 87 125.70 68.92
33 1.37 0.74 88 136.63 75.82
34 1.46 0.76 89 148.39 83.36
35 1.57 0.78 90 161.00 91.58
36 1.69 0.80 91 174.49 100.52
37 1.83 0.84 92 188.90 110.23
38 1.97 0.89 93 204.24 120.73
39 2.13 0.97 94 220.51 132.06
40 2.31 1.07 95 237.67 144.21
41 2.52 1.19 96 255.70 157.19
42 2.75 1.32 97 274.57 171.01
43 3.02 1.47 98 294.26 185.68
44 3.31 1.64 99 314.75 201.20
45 3.61 1.82 100 336.02 217.60
46 3.92 2.00 101 358.05 234.88
47 4.23 2.18 102 380.82 253.05
48 4.53 2.36 103 403.58 271.52
49 4.83 2.55 104 426.49 290.42
50 5.14 2.74 --- --- ---
51 5.49 2.94 --- --- ---
52 5.88 3.17 --- --- ---
53 6.33 3.43 --- --- ---
54 6.85 3.70 --- --- ---
55 7.43 3.97 --- --- ---
13/13
富邦人壽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適用於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富邦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B 型)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3.12.30.保局二字第 093020 4082 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平衡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批註條款適用之優先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富邦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適用之對象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給付
第二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 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給付約定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 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
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給付責任約定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人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人壽吉祥變終身
每月
單位:/
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6.83 4.36
35 1.57 0.78 70 28.27 14.02
1 1.57 0.99
36 1.69 0.80 71 30.91 15.07
2 1.01 0.62
37 1.83 0.84 72 33.81 16.29
3 0.67 0.38
38 1.97 0.89 73 36.97 17.75
4 0.48 0.25
39 2.13 0.97 74 40.42 19.46
5 0.39 0.18
40 2.31 1.07 75 44.19 21.41
6 0.37 0.16
41 2.52 1.19 76 48.31 23.61
7 0.36 0.16
42 2.75 1.32 77 52.79 26.05
8 0.36 0.15
43 3.02 1.47 78 57.68 28.73
9 0.35 0.15
44 3.31 1.64 79 63.01 31.69
10 0.33 0.15
45 3.61 1.82 80 68.80 34.94
11 0.31 0.15
46 3.92 2.00 81 75.11 38.53
12 0.33 0.16
47 4.23 2.18 82 81.95 42.48
13 0.37 0.18
48 4.53 2.36 83 89.38 46.82
14 0.51 0.21
49 4.83 2.55 84 97.42 51.60
15 0.69 0.25
50 5.14 2.74 85 106.13 56.85
16 0.93 0.31
51 5.49 2.94 86 115.54 62.61
17 1.26 0.37
52 5.88 3.17 87 125.70 68.92
18 1.36 0.39
53 6.33 3.43 88 136.63 75.82
19 1.42 0.41
54 6.85 3.70 89 148.39 83.36
20 1.44 0.42
55 7.43 3.97 90 161.00 91.58
21 1.44 0.42
56 8.09 4.25 91 174.49 100.52
22 1.42 0.43
57 8.83 4.51 92 188.90 110.23
23 1.39 0.43
58 9.66 4.76 93 204.24 120.73
24 1.35 0.44
59 10.57 5.03 94 220.51 132.06
25 1.30 0.45
60 11.57 5.37 95 237.67 144.21
26 1.25 0.46
61 12.66 5.83 96 255.70 157.19
27 1.22 0.49
62 13.86 6.44 97 274.57 171.01
28 1.20 0.53
63 15.15 7.24 98 294.26 185.68
29 1.20 0.58
64 16.56 8.18 99 314.75 201.20
30 1.21 0.63
65 18.10 9.21 100 336.02 217.60
31 1.24 0.68
66 19.78 10.25 101 358.05 234.88
32 1.29 0.71
67 21.63 11.26 102 380.82 253.05
33 1.37 0.74
68 23.64 12.19 103 403.58 271.52
34 1.46 0.76
69 25.85 13.09 104 426.49 2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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