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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UQ/VSQ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
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投資標的為連動債券時,本公司將於該連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最近一季季末通知函通知要保人應於投資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
司該連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後之處理方式(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提領);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則視同選擇平均分配至與該連動債券
相同幣別之債券型基金。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惟本公司得酌收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
前項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以保管銀行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買入匯率,計算轉出之各投資標的新台幣
價值比例,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此比例,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本公司保留前項保管銀行依業務變動而調整之權利,惟每次調整將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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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行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
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其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A型保單之部份投資終止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維持不
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申請時所
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
三、申請前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減少的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計算其轉出金額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按指定比例依轉換評
價時點換算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度上限為借款當日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數額 50%,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書面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
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零時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未依前約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
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以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
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金與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