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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新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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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吉 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B 型)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及祝壽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遇基清算時,本公司保變換基之權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1.11.06 台財保字第 0910710665
修訂文號: 92.07.23 台財保字第 0920706834
93.03.05 台財保字第 0930701095
93.06.17 台財保字第 0930706027
93.12.30 保局二字第 09302040820
94.03.1894)富壽商發字第 035
94.07.1194)富壽商發字第 106
94.11.1794)富壽商發字第 177
95.04.1295)富壽商發字第 083
95.07.2495)富壽商發字第 147
95.10.2595)富壽商發字第 236
96.01.2596)富壽商發字第 017
96.06.1596)富壽商發字第 165
96.08.2996)富壽商發字第 248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額,保險額變後,以後之保險額為準,惟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
或最低保險額。
二、基本保險費:
係指根據訂約時被保險人齡、性別、保險額所決定之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保險額變,前項
保險費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計算之。
三、增額保險費:
係指本約成後,要保人當年度所繳保險費扣除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之基本保險費之
額。
四、保險費年度
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年度
若歷保單年度有基本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年度
五、保費費用:
係指本約成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每筆保險費本公司按基本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表」(如附件一)中該保險費年度百分計算而得之額收取一次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係指每月提供被保險人本約保障所需的成本。
前項成本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齡、性別、體況、職業等級及保險額計算而得之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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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維持費用:
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固定費用,本公司每月收取超過新台幣壹佰捌元。
八、保單帳戶經辦費用:
係指本約用以處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之費用。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每一保單年度至少四次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惟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
終止之次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之次時,本公司得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每件申請酌收超過新台幣伍佰元。
九、投資標的:(如附件二
係指依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保險費以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投資標的明書。
十、動債券之投資日及投資起始日(以下簡稱投資日及投資起始日)
投資日係指該動債券每月提供要保人投資之日。
投資起始日係指該動債券第一次提供投資之日。
十一、動債券之投資運用期(以下簡稱投資運用期)
係指「投資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將該動債券之投資運用期屆滿之日載明於保險單面頁。
十二、評價日:
係指投資標的經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下條件同時成之中華民國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可抗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導致基值無法順評價。
十三、評價時點:
約所稱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匯及交
作業完成日規範如附件三。
十四、保單帳戶:
係指要保人於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餘額之最新況。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之單位總計算所得之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營運費用。
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投資額:
係指依要保人所設定欲投入各投資標的之額。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投資標的為基:投資標的價值係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單位計算而得。
投資標的為動債券:
未購買動債券時:該投資標的價值為該標的的投資額。
於購買動債券後:與(1)投資標的為時相同。
要保人所投資基之可分配收,得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份,倘於基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基,本公司將於該收
付日直接購買原基增加本約保單帳戶價值。
十八、本公司:
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貨幣單位
第三條:
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解約(含部份投資終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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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後,若歷保單年度有基本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補足之,並自受翌日上午時起,本公司以
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依買入評價時點,將餘額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存放在約的保單帳戶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則本公司僅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
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已申身故保險
或依第十條規定已申全殘廢保險後,本公司始通知解除約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贖回評價時點
仍分別依第十五條、第十條約定辦
保險費的運作
第九條:
一、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基時,保險費按下方式處
首期保險費:
(1) 如要保人選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投資基準日而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使本約撤銷
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基準日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依買入
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單,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2) 如要保人選擇以承保日為投資基準日,本公司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以承保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依買入評價
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以本公司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依買入評價
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二、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動債券時,保險費按下方式處
首期保險費:
(1) 如要保人選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投資基準日而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使本約撤銷
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依買入評價時
,換算動債券之單位存放在本
約的保單帳戶。
(2) 如要保人選擇以承保日為投資基準日,本公司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動債券
之單位,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動債券之單,存
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約保險費的運作其評價時點詳如附件三。
保險成本暨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第十條:
第一保單月份:
本公司依買入評價時點,以交作業完成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自約保
單帳戶扣除第一保單月分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等價之單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本公司自保單面頁所載約生效日次月起,以每月相當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
,自本約保單帳戶扣除該保單月份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等價之單位
前項無每個月相同日期時,則改以該月最末一日為每月相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值。
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
,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
約保單帳戶價值,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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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或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並將恢約效,以該筆身故保險之歸還日為基準日,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依買入評價時點,換
算各投資標的單位,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前項身故保險之計算,依第十五條約定辦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投保型別,依方式計算「身故保險」給付:
一、A型: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較大者。
二、B型:保險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於收訖身故保險所需證明文件後受,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約保單帳戶價值。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全殘廢等級程
之ㄧ者,本公司按投保型別,依下方式計算「全殘廢保險」給付:
一、A型: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較大者。
二、B型:保險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四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後,
約效終止。
本公司於收訖全殘廢保險所需證明文件後受,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約保單帳戶價值。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齡屆滿一百五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週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
付祝壽保險,本公司給付祝壽保後,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
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祝壽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
於本約符合第十七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祝壽保險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ㄧ、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事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並以受
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
保人。
人之受
第二十二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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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含部份投資終止)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依本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
得先抵償後給付。
保險額增加的申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本約任一保單週日到期前之一個月內,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額依本公
司相關規定辦,且保險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本約最高投保額,並經公司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期之保單
日起生效。
保險額減少的申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之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十二條約的終
止之約定處,且經本公司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期之保單週月日起生效。
保險費配置比的變
第二十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可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申請變保險費之配置比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函載明。
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依下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
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
為要保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但本公司應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調整,要保人應於通知有效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逾期未回覆者: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分配
至各投資標的。
二、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
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分配保險費配置額。
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未分配之
額,本約效終止。
投資標的為動債券時,本公司將於該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最近一季季末通知函通知要保人應於投資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
司該動債券投資運用期屆滿後之處方式(如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或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則視同選擇平均分配至與該動債券
相同幣別之債券型基
保單帳戶經辦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惟本公司得酌收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以處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
前項收取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以保管銀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買入匯,計算轉出之各投資標的新台幣
價值比,保單帳戶經辦費用依此比,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本公司保前項保管銀依業務變動而調整之權,惟每次調整將公佈於總公司、全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life.com.tw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
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帳
戶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或比。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並以受
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其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於交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人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A型保單之部份投資終止者,保險額依下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額,且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額,則保險額維持
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額,但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小於保險額,則保險額等於申請時所
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
三、申請前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額,則保險額等於原保險額減去減少的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或比,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
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計算其轉出額並扣除保單帳戶經辦費用後,按指定比依轉換評
價時點換算單位存放在本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次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總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
元。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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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效期間,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
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
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約之效停止。
保險單的紅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較本公司承保之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較本公司承保之最低齡為小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以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並以受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計算保險
額。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
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投保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齡增加一歲。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成本,其息按本保險單辦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與祝壽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七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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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上限
一、保費費用:
1.基本保費費用
第一年度 上限為基本保險費的 60%
年度 第2:上限為基本保險費的 32%
第3:上限為
基本保險費的 28%
第4:上限為
基本保險費的 15%
第5:上限為
基本保險費的 15%
第6及以後:基本保險費的 0%
2.增額保費費用
第一年度 上限為增額保險費的 3%
年度 上限為增額保險費的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 上限為每月新台幣 180 元。
2.保險成本 齡、性別、體況、職業等級及保險額收取 (保險成本詳
附表)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基手續費
2.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至少四次的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
之權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次超過本公司提供免
費申請之次則每件申請酌收新台幣伍佰元並自轉換(終止)
額中扣除
6.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至少四次的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
之權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次超過本公司提供免
費申請之次則每件申請酌收新台幣伍佰元並自轉換(終止)
額中扣除
五、其他費用(詳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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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資標的明書及各項費用
一、 部份
名稱 申購手續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富邦準基(新台幣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邦如意證券投資信託基(新台幣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邦寶基(新台幣計價) 平衡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邦全球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新台幣計價) 平衡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美國小型企業價值型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美國價值型(美元計價) 股票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世界礦業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日本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新興歐洲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林拉丁美洲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環球資產配置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新能源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世界黃(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歐洲基(歐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歐洲小型企業基(歐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歐元現(歐元計價 貨幣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太平洋(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Ⅱ-英鎊貨幣基(英鎊計價) 貨幣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富達基Ⅱ-澳元貨幣基(澳幣計價) 貨幣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美國收(美元計價) 債券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全球成長趨勢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國際醫(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新興市場成長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全球高收債券基(美元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博短期債券基(美元計價) 債券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亞洲債券(美元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新興市場債券(美元計價) 債券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新興亞洲(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新興歐洲債券基(歐元計價) 債券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美國小型公司(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歐洲小型公司(歐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環球價值(美元計價) 股票型 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寶源環球基-歐元增值(歐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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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申購手續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天達環球策股票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天達高收入債券(歐元)(歐元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天達環球策(美元計價) 平衡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景順日本增長基(日圓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景順東協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景順消閒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德盛東方入息基(美元計價 平衡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德盛德德國基(歐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德盛德西葡基(歐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德盛德全球資源產業基(歐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坦伯頓成長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 全球債券基(美元計
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友邦旗艦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新台幣計價) 組合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友邦旗艦全球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新台幣計價) 組合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友邦旗艦全球安穩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新台幣計價) 組合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法儲銀-米斯賽斯債券基(美元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法儲銀-米斯賽斯全球機會債券基(美元計價) 債券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達全球品牌企業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達歐洲全方位(歐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法儲銀奧克馬全球價值基(美元計價) 股票型 由本公司支付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支付
二、 動債券: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 申購手續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動債券) 依本公司當時提供之投資標的而定
(1)由本公司決定投資日及到期條件,要保人提前提(含每月扣除費用及部份投資終止),則本公保證到期條件,相關及內容請
閱本公司推出該投資標的時之內容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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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一、基部份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將依本公司受之先後順序逐步進(遇每月扣除保險成本及維持費用之贖回交時,應依時序加
入該項交。且需待前一項交完成後,始得開始進下一項交
註2: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投資標的為富達基-歐元現、富達-英鎊貨幣基德盛韓國基及德盛德時,買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
價日;投資標的為富達基-澳元貨幣基時,買入基淨值時點將延後二評價日。
註4: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亞洲科技基、富邦全球選基、富邦全球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美盛花旗系(美
美元貨幣基除外)、天達系、德盛系(德盛台灣大壩基除外)、友邦系、法儲銀系、百達系及德盛
之基時,
後續轉入之匯及基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價日。
5投資標的為德盛韓國基及德盛德時,贖回基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價日。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92 7 1 日受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同幣別,作業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及轉入匯 轉入淨值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淨值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收盤賣出匯
基準日次一評價日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收盤買入匯
新台幣計價
轉換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 基準日次四評價日
新台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
基準日次三評價
(保管銀收盤賣出匯
基準日次四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台幣計價
基準日次一評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收盤買入匯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次一評價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同外幣)
基準日次一評價
基準日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收盤買入匯
基準日次二評價
(保管銀收盤賣出匯
基準日次三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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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動債券: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當次申請
截止日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日
前二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動債券
轉換
新台幣基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五評價日
動債券
轉換
外幣基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四評價日
投資日
次五評價日
新台幣基
轉換
動債券
投資日
前四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三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基
轉換
動債券
投資日
前四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三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前一評價日
投資日
1動債券於投資日之前,尚未進外匯交或購買動債券期間,將存放於本約之保單帳戶,等候買入、贖回及轉換等各項交
2:要保人需於當次申請截止日前完成相關申請,否則將遞延至下一個投資日。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中時,得申請終止該項交
2)二項(含)以上交待執時,後續交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3)前述交評價時點為基動債券及匯之評價時點,交作業完成日為該交最後評價日之次三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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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全殘廢程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
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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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費
每月
單位:元/
每萬危險保額
齡﹨性別 男性 齡﹨性別 男性
0 4.78 4.37
--- --- ---
1 0.81 0.75 56 8.28 4.05
2 0.63 0.52 57 9.03 4.44
3 0.49 0.37 58 9.87 4.91
4 0.39 0.27 59 10.79 5.46
5 0.33 0.23 60 11.60 6.08
6 0.29 0.21 61 12.91 6.75
7 0.27 0.19 62 14.12 7.47
8 0.27 0.17 63 15.44 8.24
9 0.26 0.16 64 16.88 9.06
10 0.25 0.16 65 18.46 9.95
11 0.24 0.16 66 20.19 10.94
12 0.25 0.18 67 22.09 12.04
13 0.31 0.21 68 24.16 13.28
14 0.44 0.25 69 26.43 14.66
15 0.63 0.29 70 28.92 16.19
16 0.85 0.33 71 31.64 17.90
17 1.05 0.36 72 34.61 19.79
18 1.07 0.40 73 37.86 21.87
19 1.09 0.43 74 41.42 24.18
20 1.09 0.44 75 45.30 26.73
21 1.10 0.45 76 49.55 29.56
22 1.09 0.44 77 54.18 32.67
23 1.09 0.44 78 59.23 36.11
24 1.08 0.43 79 64.74 39.91
25 1.08 0.42 80 70.74 44.11
26 1.08 0.42 81 77.28 48.74
27 1.09 0.43 82 84.39 53.85
28 1.10 0.44 83 92.12 59.46
29 1.13 0.46 84 100.51 65.65
30 1.16 0.49 85 109.61 72.46
31 1.21 0.53 86 119.48 79.94
32 1.28 0.57 87 130.16 88.15
33 1.36 0.62 88 141.69 97.16
34 1.46 0.67 89 154.14 107.02
35 1.57 0.72 90 167.55 117.60
36 1.70 0.78 91 181.96 129.58
37 1.83 0.83 92 197.42 142.42
38 1.98 0.90 93 213.99 156.40
39 2.13 0.96 94 231.67 171.57
40 2.30 1.03 95 250.49 188.00
41 2.48 1.11 96 270.47 205.74
42 2.68 1.20 97 291.61 224.86
43 2.90 1.31 98 313.93 245.40
44 3.14 1.42 99 337.35 267.34
45 3.40 1.56 100 361.77 290.64
46 3.68 1.71 101 387.10 315.27
47 3.99 1.88 102 413.26 341.17
48 4.31 2.08 103 440.15 368.32
49 4.66 2.29 104 467.69 396.69
50 5.05 2.51
--- --- ---
51 5.47 2.75
--- --- ---
52 5.92 2.98
--- --- ---
53 6.43 3.21
--- --- ---
54 6.98 3.45
--- --- ---
55 7.60 3.72
--- --- ---
14/14
富邦人壽新吉 變額萬能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適用於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富邦人壽新吉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B 型)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3.12.30 保局二字第 09302040820
被查文號: 96.08.2996)富壽商發字第 248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平衡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批註條款適用之優先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富邦人壽新吉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適用之對象與喪葬費用保險額之給付
第二條: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喪葬費用保險額之限
第三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
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喪葬費用保險額之給付約定
第四條: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比
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喪葬費用保險額之給付責任約定
第五條: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
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保險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富邦人壽新吉變額萬能壽險(A、B型)
請注意:基本保險費換算目標保險費之繳別係應為:
繳=
1
,半繳=
0.5
,季繳=
0.25
,月繳=
0.08333
基本保險費費(A型)(每
單位
:
元∕每萬保額
齡﹨性別 男性 齡﹨性別 男性
14
250 200
51
540 465
15
250 200
52
540 465
16
250 200
53
540 465
17
250 200
54
540 465
18
250 200
55
540 465
19
250 200
56
615 5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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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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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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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險費費(B 型)(每 單位:元∕每萬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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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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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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