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