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除不得辦理第二
十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本契約繼續有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
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條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
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
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
「展期定期保險」,除不得辦理第二十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
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身
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展期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
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
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
其給付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
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