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二條完全殘
廢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 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 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 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 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廿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二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一條
之減少保險金額外,本契約繼續有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
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條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三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
期定期保險」,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一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
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身故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
付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
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