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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活照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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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活照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長期看護復健、長期看護、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1020315日國壽字第102030395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保人(以稱“您)充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您的權,在投保前請細閱讀
單條導讀及條內容。款中字體示的文字您閱讀特別注意。如對條款內有任
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約撤銷權
由於險契約大屬於長繼續的契約,您投保時審慎量自身求及繳費能力以免因
繳付險費導致險契約效甚失效,損及自身權。為使您有充時間了解本商內容,
收到保險單翌日起算 10 天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將無息
退還保險費。
寬限期間
對於二期以後續期險費,如您因未能按繳付,依條款約定的一期間,您可
保險費。在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可以使附撤銷權的期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的申請不過
何解
時,無息退還您未到期保險費。如此可能導致您領回的金額小於您所繳的保險費,請您慎重考慮。
…………………第十條至第十
第十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申領險金權利……………………………………………………………第十
被保人發生保契約所定的險事故,受益人有利向公司申保險金,申領險金時
條款約定檢附相關文件,本公司將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
您應履行的義務
力。
告知義務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
若您或被保險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十四
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名詞定義
本公已針對本品條款的一專業名詞作名詞定,這名詞是商品組成的重一環,
保您的權益,請您詳加閱讀。
給付………………………………………………………………十條第十
本商品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有給付範圍的限制。
除外…………………………………………………………………………十六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範圍
第四條 名詞定義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第二章 附約效力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
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第三章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四章 附約終止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第五章 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給
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
助保險金給付之停止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
時間
第十五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長期看
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
金的申領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第八章 減少保險金額與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第九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第二十三條 批註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樂活照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訂立之。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期間符合第四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依照本約第條至第
二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復健、長期看護、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照並病人
立之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指經
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險人
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項情形之一者:
()符合下列六款狀態中之三()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器性痴的情之障」,
顧者。
八、「器質性痴呆」:指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百九十
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九、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指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
以上者:
()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十、「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
間而言。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
責任。
第二章 附約效力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主契約未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復效;其復效程序及限制準用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之約定
辦理。
第三章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於本面詢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已繳費
期滿、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已發生保險事故保險給付中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非屬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二、主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
、保險期間屆滿。
第五章 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十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一、本附約為有效契約。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四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
三、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 12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本公司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算每屆滿半年時,給付「長期
看護保險金」:
一、本附約為有效契約。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四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
三、被保險人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算,每屆滿半年仍生存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長期
看護狀態」。
「長期看護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長期看護保險金 =「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 6
被保險人如於「長期看護狀態」消滅後再次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公司則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
日及之後每屆滿半年時,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第十二條 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三個條件時,本公司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每屆滿半年時,給付「長期
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一、本附約為有效契約。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四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
三、被保險人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算,每屆滿半年仍生存且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長期
看護狀態」。
「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 1
被保險人如於「長期看護狀態」消滅後再次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則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
日及之後每屆滿半年時,給付「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第十三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給付之停止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時,若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即行停止「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被保險人「長期看護狀態」已消滅者。
三、被保險人未依本附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檢送診斷證明書者。
如被保險人嗣後再度符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各該條之約定給付「長
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
第六章 險事故的通知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件。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長期看護保險金」及「長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時,本公
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期看護復健、長期看護、長
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
三、被保險人因酒精中毒、吸(服)食或施打違禁藥物、毒品。
第八章 少保險金額與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九章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章 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國泰人壽樂活照護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年繳費率表(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70
歲滿期
55
歲滿期
60
歲滿期
65
歲滿期
15
293
381
508
714
311
404
537
16
294
383
515
729
312
407
545
17
295
387
524
746
313
411
553
18
296
393
534
763
314
415
563
19
297
398
544
783
315
421
574
20
299
404
556
803
317
427
586
21
304
411
570
827
321
435
600
22
309
420
585
851
326
445
616
23
314
430
602
878
332
455
632
24
320
441
619
905
338
466
650
25
326
452
637
935
344
478
669
26
332
464
656
965
350
489
688
27
339
476
676
997
358
501
708
28
347
489
697
1,031
364
515
730
29
355
504
721
1,068
373
530
754
30
364
520
746
1,107
383
547
779
31
374
537
772
1,148
393
565
806
32
385
556
801
1,191
404
584
835
33
397
577
833
1,239
417
606
867
34
410
599
866
1,289
431
628
901
35
424
623
902
1,343
445
653
937
36
439
649
941
1,401
461
680
978
37
456
678
984
1,463
479
710
1,021
38
474
709
1,030
1,530
498
742
1,068
39
494
743
1,080
1,603
519
777
1,118
40
515
778
1,132
1,679
541
813
1,171
41
529
809
1,183
1,756
555
845
1,223
42
538
837
1,233
1,833
566
874
1,273
43
546
865
1,285
1,916
574
902
1,324
44
551
892
1,338
2,002
579
929
1,376
45
554
918
1,392
2,093
583
955
1,429
46
946
1,451
2,192
981
1,484
47
972
1,510
2,296
1,004
1,539
48
993
1,569
2,405
1,023
1,593
49
1,011
1,627
2,517
1,037
1,645
50
1,023
1,683
2,633
1,044
1,695
51
1,736
2,752
1,739
52
1,785
2,873
1,778
53
1,828
2,997
1,810
54
1,863
3,123
1,834
55
1,891
3,252
1,848
56
3,383
57
3,512
58
3,637
59
3,757
60
3,867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及
自行繳費
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2各繳別費率乘以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繳別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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