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
殘廢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各
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
,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
醫,其醫療給付應扣除「托兒所幼童團體平安保險內容」不予給付部分後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
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住院累計最高給付金
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門診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
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十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
外,另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
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
為限。上述住院醫療保險金加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
四、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保
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
術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指被保險人五人以上)中毒事故,須住
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新台幣參仟元。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保險給付的期限保險給付的期限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祇
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一、十
二、十三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本契約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內,合計
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依本契約第十四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於傷害發生保險期間。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
(一
一一
一)
))
)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
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限於此。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
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