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托兒所幼童團體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托兒所幼童團體保險
(身故、殘廢、醫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查文號
中華民國 93 12 31 日國壽字第 93120413
中華民國 94 7 6 日國壽字第 94070079
中華民國 95 8 31 日國壽字第 95080573
中華民國 96 7 30 日國壽字第 96070470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台閩地區托兒所所長或其職務代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公托兒所、案私托兒所、政府核備有案之社區托兒所之幼童。
幼童投保須在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就托時,齡滿二足歲(九十四八月一日前出生)且在該所核
定收托人
範圍內者方可納入保障,未滿二足歲,但於就托期間始滿二足歲者,自滿二足歲當日
得以加保方式納入本保險,保障自滿二足歲當日起生效。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醫院。但包括專供休
養、戒毒、戒酒、護健、養似之醫處所。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時,經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受人」係指被保險人之家長或監護人。
七、「台閩地區」係指台灣、馬祖地區(含台市、高雄市)。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
故之門診治者,本公司依照本的約定給付保險
第四條 保險期間
約的保險期間,從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上午時起,到民國九十七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第五條 保險費(一)
保險費之繳納,於當期正式收托後二十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人應交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天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
交付者,本公司得暫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
因本公司暫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
保險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條 保險費(二)
本保險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每名幼童保費三分之一,其餘三
分之二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人或家長於每期(註冊)繳費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第七條 保險費(三)
中途就托之被保險人,應就實際就托月份起,繳交保險費。本公司保險責任以開始就托日起發生效
第八條 保險費(四)
加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中途停止就托者,要保人應將停止就托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
之月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停止就托的月終之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第九條 保險費(五)
中途轉所的被保險人,如其再轉入之托兒所亦同時向本公司投保本約者,或中途轉入之被保險人,其
原轉出之托兒所亦同時向本公司投保本約者,保險費予退還,本約繼續有效,要保人應將動情
形通知本公司。
第十條 保險費之補助
被保險人無交付保險費者,應由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交本公司彙計,由本公司
報請各縣市政府或內政部兒童局予以補助: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以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及重以上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子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
4、就托於島地區托兒所之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新台幣一
百萬元。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終止。
第十二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附
表一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和,但
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
前)或因第十、十七條規定之除外責
任所致之殘廢,可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第一、二級者,除給
付殘廢保險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
(一)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伍萬元。
(二)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萬元
(三)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伍萬元。
(四)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
(一)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壹萬貳仟伍百元。
(二)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伍萬元。
(三)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捌萬柒仟伍百元。
(四)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約前或因第十、十七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之第二級殘廢程之一
者,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加重為附表一所之第一級
殘廢程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
殘廢生活補助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
第十三條 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者,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各
項醫保險。已加公、、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給付時
,其醫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如已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
醫,其醫給付應扣除「托兒所幼童團體平安保險內容」予給付部分後依本約規定辦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二次以上時,如
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各項醫保險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一、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者,本公司就
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住院醫保險」,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住院計最高給付
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二、傷害門診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者,本公司就
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門診計最高給付額以
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
符合第十條所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內於醫院施附表二所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
外,另得檢具醫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
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計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四、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
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
術保險」,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計最高以新台幣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
保險人在本約保險期間內因可抗事件致成集體(指被保險人五人以上)中毒事故,須住
院治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新台幣仟元。
第十四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者,祇
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一、十
二、十三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本約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包含生活補助)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內,合計
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依本約第十四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於傷害發生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
。但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
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限於此。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人的故意為。但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如
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具有下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且其裝設
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九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所約定的事故失蹤或下落不明,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者,
或有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本公司可以先墊付身故保險。以後如發現生還時,受
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的身故保險返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前項失蹤期間發生本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依約約定給付保險,但有欠
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第二十條 保險的申
人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請「身故保險」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失蹤之身故保險者,另檢具失蹤證明文件。
四、請殘廢保險者,另送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須載明殘廢程
五、請保險者,另送診斷書及醫費用收據(得以收據副本或影本替之,但須請原醫
院所
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保險申請之處
人申請各項保險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人提供被保險人病調查同意書,其一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人或本公司對於各項保險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得由本公司或要保人提報內政部兒童局
或各縣市政府並由內政部兒童局或各縣市政府邀集相關當事人召開審議會議。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發生效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托兒所案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殘廢程與保險給付 單位:新台幣(元)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第一級
雙目失明(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壹佰萬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
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
伍萬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第四級 十四
十五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參拾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伍萬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
b、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的情況,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
能攝取的態。
註: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態。
註:五、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
註:、(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的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的部
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的自截部份予計入。
註: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
隨意活動而言。
註: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指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九、聽喪失的認定
(1)聽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
喪失程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的分之一的
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註: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於在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中,
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截指手術者。
、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除者。
十三、胃部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除者。
、胰臟除者。
十七、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椎間板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申請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一)二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20%以上。
(二)三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10%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
中,國際號碼第 940 941.5 號所之傷病,詳如下表所示)。
中文疾病
名稱
ICD-9-CM 英文疾病名稱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940.0 Chemical burn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940.1 Other burns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
燒傷
940.2 Alkaline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
燒傷
940.3 Acid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940.4 Other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引起眼球破及損壞之燒
940.5 Burn with resulting rupture and destruction of eyeball
眼及附屬器官未明示之燒
940.9 Unspecified burn of eye and adnex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
織壞死(深三),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
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未明示位
置之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0 Burn of face and head,unspecified site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耳(任何部位)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1 Burn of ear(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眼(伴有臉,頭及頸其他
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2 Burn of eye(with other parts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唇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伴有身體部
位損害
941.53 Burn of lip(s)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顎(下巴)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4 Burn of chin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鼻(中隔)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5 Burn of nose(septum)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頭皮(任何部位)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6 Burn of scalp(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前額及頰之燒傷,深部組
織壞死(深三),伴有
身體部位損害
941.57 Burn of forehead and chee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伴有身體部
位損害
941.58 Burn of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頭及頸多處位置(眼 941.59 Burn of multiple sites(except with eye) of face,head,and neck
除外)之燒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沒有「國泰人壽托兒所幼童團體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