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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級者,除給
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百元。
(二)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伍百元。
(四)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
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
殘廢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各
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
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各項醫療保險金時
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
擔者,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
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
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住院累計最高給付金
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前項實際支出之各項醫療費用,病房費部分每日以新台幣壹仟元為限。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門診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
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十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
外,另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
費用包括住院及手術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
為限。上述住院醫療保險金加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四、燒燙傷暨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保
重大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
術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指被保險人五人以上)中毒事故,須住
院治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新台幣參仟元。
第十四條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祇
要身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一、十
二、十三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