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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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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國壽字第96050414號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國壽字第96070515號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國壽字第98061035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澎、金、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乘客」係指持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交通工具之人員不包含在內
三「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
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五、「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之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六、「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第三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
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 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
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水陸
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
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
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
項目的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
項目的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
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
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
付金額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第四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該被保險人之「水陸大眾運輸意
身故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六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搭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證明。
五、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七條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搭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證明。
四、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以外之原因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
退還要保人。
國泰人壽團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1.9人以下的團體(職業類別第一類、保額:壹萬元)
總保費
下限
上限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0.15 0.39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0.06 0.15
合計 0.21 0.54
2.10人至49人的團體(職業類別第一類、保額:壹萬元)
總保費
下限
上限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0.14 0.36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0.06 0.14
合計 0.2 0.5
3.50人以上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職業類別與費率比如下:
職業類別 一二三四五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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