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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水陸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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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水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5月25日國壽字第96050414號
中華民國967月31日國壽字第96070515號
中華民國96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水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本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澎、、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乘客」係指持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交通工具之人員包含在內
三「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開始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開為止,此期間內之為。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
地間之特定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
五、「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
之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上或地下運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第三條 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
被保險人之「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額」給付「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死亡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水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 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保險
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額」為準,依附表所計算給付「水
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水大眾運輸意外殘
廢保險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
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
項目的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前)的殘廢,附表所較嚴重
項目的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但
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取之保險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
者,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同意外傷害事故申
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時,本公司計給
額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額」為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第四條約
定之申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人已受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者,本公司僅就該被保險人之「水大眾運輸意
身故保險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人得依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保險用第一項之約定。
條 水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的申
人申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搭乘水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證明。
五、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七條 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
「水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搭乘水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證明。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人申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受人的指定與變
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人之
指定及變,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人直接申為限。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以外之原因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
退還要保人。
「國泰人壽團體水大眾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表:(齡,僅供考)
職業
表定費(每萬)
0.45 0.56 0.67 1.01 1.57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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