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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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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8
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96.01.05 國壽字第 96010075 號函備查
96.08.29 國壽字第 96080526 號函備查
97.02.26 國壽字第 97020469 號函備查
103.12.10 國壽字第 103120014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12.27 107.09.17 金管保壽字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08.12.3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10.02.26 110.02.1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58445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
母及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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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為止,惟要保人亦得選擇即行終止本
附約。
第九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
文件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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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第十二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
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
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實際住院日數須扣除未接受癌症治療之住院日數。
第十三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及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
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退費=K%×(實收保險費收入-營業費用-經驗理賠支出)-以前 N 個年度累積虧損額其中經驗退費率
(K%)與以前年度數(N)由契約雙方洽訂之;經驗理賠支出參考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計算。
第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本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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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七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八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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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附加癌症出院
療養保險金條款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附加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除癌
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
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實際住院日數須扣除未接受癌症治療之住院日數。
第三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及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
)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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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保險金條款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附加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期間接受手術
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
保險金」。前項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單年度以三次為限。
前項所稱「手術」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所列舉之手術。
第三條 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及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癌症手術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手術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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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條款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附加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
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而未
住院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
醫療保險金」
前項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之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全民健保的
規範,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治療者而言。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單年度以三百次為限。
第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及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癌症門診醫療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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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條款
(癌症治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附加癌症治療保險金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
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癌症治療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或放
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治療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同時接受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者,僅得申請一次「癌症治療保險金」
第三條 癌症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治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及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化學治療證明文件,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商品名稱: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項目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出院療養保
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
保險金
癌症治療保險金
單位
/每百元
/每百元
/每百元
/ 5000
/每百元
年齡\性別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9.319
9.319
2.099
1.739
1.50
1.21
0.670
0.451
15~19
5.203
5.203
2.311
2.002
2.08
1.87
0.711
0.314
20~24
4.653
4.653
2.638
2.835
2.33
2.63
0.424
0.373
25~29
6.349
6.349
3.055
4.694
3.08
4.62
0.637
1.008
30~34
11.278
11.278
5.658
8.845
5.56
9.09
1.800
3.049
35~39
22.533
22.533
10.219
16.458
10.08
16.45
3.971
6.984
40~44
40.940
40.940
17.595
27.888
17.42
26.38
6.859
11.836
45~49
61.615
61.615
27.816
42.531
28.56
37.58
12.419
20.368
50~54
85.497
85.497
42.406
55.119
43.53
45.92
19.944
23.018
55~59
107.365
107.365
57.478
63.566
61.72
55.18
25.428
24.525
60~64
129.603
129.603
79.116
75.186
86.09
65.28
35.436
28.606
65~69
159.436
159.436
101.047
85.468
114.80
79.49
47.334
28.102
70~74
179.070
179.070
124.534
93.870
146.64
91.61
44.632
29.944
75~79
185.416
185.416
141.879
92.145
172.95
99.72
42.232
29.012
80~84
184.678
184.678
144.823
81.282
188.96
97.34
33.075
17.869
85~99
164.311
164.311
116.545
57.987
172.53
80.21
17.432
9.399
項目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出院療養保
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
保險金
癌症治療保險金
單位
/每百元
/每百元
/每百元
/ 5000
/每百元
年齡\性別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3.727
3.727
0.839
0.696
0.60
0.48
0.268
0.180
15~19
2.081
2.081
0.924
0.801
0.83
0.75
0.285
0.125
20~24
1.861
1.861
1.055
1.134
0.93
1.05
0.169
0.149
25~29
2.540
2.540
1.222
1.878
1.23
1.85
0.255
0.403
30~34
4.511
4.511
2.263
3.538
2.23
3.64
0.720
1.220
35~39
9.013
9.013
4.088
6.583
4.03
6.58
1.589
2.794
40~44
16.376
16.376
7.038
11.155
6.97
10.55
2.744
4.734
45~49
24.646
24.646
11.126
17.012
11.42
15.03
4.968
8.147
50~54
34.199
34.199
16.962
22.047
17.41
18.37
7.978
9.207
55~59
42.946
42.946
22.991
25.427
24.69
22.07
10.171
9.810
60~64
51.841
51.841
31.646
30.074
34.44
26.11
14.174
11.443
65~69
63.774
63.774
40.419
34.187
45.92
31.79
18.934
11.241
70~74
71.628
71.628
49.814
37.548
58.66
36.64
17.853
11.978
75~79
74.166
74.166
56.752
36.858
69.18
39.89
16.893
11.605
80~84
73.871
73.871
57.929
32.513
75.58
38.94
13.230
7.148
85~99
65.725
65.725
46.618
23.195
69.01
32.09
6.973
3.759
三、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項目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出院療養保
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
保險金
癌症治療保險金
單位
/每百元
/每百元
/每百元
/ 5000
/每百元
年齡\性別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8.671
8.671
1.953
1.618
1.39
1.13
0.623
0.419
15~19
4.842
4.842
2.151
1.863
1.93
1.74
0.662
0.292
20~24
4.330
4.330
2.455
2.638
2.17
2.45
0.394
0.347
25~29
5.908
5.908
2.843
4.368
2.86
4.30
0.593
0.938
30~34
10.495
10.495
5.265
8.231
5.18
8.46
1.675
2.838
35~39
20.969
20.969
9.510
15.315
9.38
15.31
3.696
6.499
40~44
38.097
38.097
16.373
25.951
16.21
24.55
6.383
11.014
45~49
57.336
57.336
25.884
39.577
26.57
34.97
11.557
18.954
50~54
79.560
79.560
39.461
51.291
40.51
42.73
18.559
21.419
55~59
99.909
99.909
53.486
59.152
57.43
51.35
23.662
22.822
60~64
120.603
120.603
73.622
69.964
80.11
60.75
32.975
26.620
65~69
148.364
148.364
94.030
79.532
106.83
73.97
44.047
26.150
70~74
166.635
166.635
115.886
87.351
136.46
85.25
41.532
27.865
75~79
172.540
172.540
132.027
85.746
160.94
92.80
39.299
26.997
80~84
171.853
171.853
134.765
75.638
175.83
90.58
30.778
16.628
85~99
152.901
152.901
108.452
53.960
160.54
74.64
16.221
8.746
項目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出院療養保
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
保險金
癌症治療保險金
單位
/每百元
/每百元
/每百元
/ 5000
/每百元
年齡\性別
女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14
3.469
3.469
0.781
0.647
0.56
0.45
0.249
0.168
15~19
1.937
1.937
0.860
0.745
0.77
0.70
0.265
0.117
20~24
1.732
1.732
0.982
1.055
0.87
0.98
0.158
0.139
25~29
2.363
2.363
1.137
1.747
1.15
1.72
0.237
0.375
30~34
4.198
4.198
2.106
3.292
2.07
3.38
0.670
1.135
35~39
8.387
8.387
3.804
6.126
3.75
6.12
1.478
2.600
40~44
15.239
15.239
6.549
10.381
6.49
9.82
2.553
4.406
45~49
22.935
22.935
10.354
15.831
10.63
13.99
4.623
7.581
50~54
31.824
31.824
15.785
20.516
16.20
17.09
7.424
8.568
55~59
39.964
39.964
21.395
23.661
22.97
20.54
9.465
9.129
60~64
48.241
48.241
29.449
27.986
32.04
24.30
13.190
10.648
65~69
59.346
59.346
37.612
31.813
42.73
29.59
17.619
10.460
70~74
66.654
66.654
46.354
34.940
54.58
34.10
16.613
11.146
75~79
69.016
69.016
52.811
34.298
64.37
37.12
15.720
10.799
80~84
68.741
68.741
53.906
30.255
70.33
36.23
12.311
6.651
85~99
61.160
61.160
43.381
21.584
64.22
29.86
6.488
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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