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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企管人員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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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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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喪葬費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68 年 1 月 18 日 10644 號
77 年 6 月 30 770202256
79 年 10 月 6 790196481
82 年 8 月 31 821215714
85 年 9 月 10 852370068
86 年 7 月 17 862397215
87 8 7 872440208
92 2 10 0920700938
95 8 10 09502069411
95 9 1 0950252225B
(96.08.29 修正)
97 07 23 09702523902
(97.09.22 修正)
中華民國 99 5 12 99 2 10 金管保品字 09902522154 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3 8 31 日國壽字第 93080354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人於約定自意內死
本公。但亡者該意
契約陷,或欠人其
保險(含)以金總(不)超過
遺產稅喪,其司並
退
形,(含)以司投(附)約,
保險者,喪葬要保
後,項喪止,保時
或無各該葬費險公
但超過一百八十
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
額為限。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
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
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任(
原因
因)
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退
使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或本契約因第四條以外原因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
人所務,險性通知
滿
人所務,危險通知
起,未滿所變公司
滿
人於內遭害事人或
故發故狀度,後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處理
人在內因外傷資料滿
尋獲益人為被所約
按第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
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或喪
意外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至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使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規定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00%
1-1-2
2 90%
1-1-3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
便工作者
7 40%
視力障害
(註2)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3)
3-1-1 90以上 5 60%
3-1-2 70 7 40%
缺損及機
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
言語機能
害(註5
5-1-1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
機能障害
(註6)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6-1-4
便
7 40%
臟器切除 6-2-1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
(註7)
7-1-1
7 40%
上肢缺損
8-1-1 1 100%
8-1-2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
(註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
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
(註9)
8-3-1 2 90%
8-3-2
3 80%
8-3-3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8 30%
8-3-12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
(註 10)
8-4-1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
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9 20%
8-4-7
10 10%
下肢缺損
9-1-1 1 100%
9-1-2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下肢機能
(註 13)
9-4-1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6 50%
9-4-5
7 40%
9-4-6
8 30%
9-4-7
4 70%
9-4-8
5 60%
9-4-9
7 40%
9-4-10
7 40%
9-4-11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9 20%
1
11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
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
減退、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
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
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
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
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
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
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並包括眼球喪、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
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4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5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
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
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語言機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
級。
6
66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
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7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
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8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9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障害
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
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關節
關節關節
關節
關節
關節關節
關節
關節
關節關節
關節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害醫療
傷害醫療傷害醫療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金的給保險金的給
保險金的給
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實支實付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
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日額型
日額型日額型
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
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
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
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
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
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傷害傷害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款(
括疾
亡)
(疾
險)
到期保險費
期保險費期保險費
期保險費
之退
退還退還
退還
特約終止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給要保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滿
1 2 3 4 5 6 7 8 9 10
% 5.0 5.3 5.7 6.0 6.4 6.7 7.1 7.4 7.8 8.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8.4 8.8 9.1 9.5 9.8 10.2 10.5 10.9 11.2 11.6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11.9 12.2 12.6 12.9 13.3 13.6 14.0 14.3 14.7 15.0
批註條款
批註條款批註條款
批註條款
核 准 文 號
82 年 8 月 31 821215714
95 8 10 09502069411
中華民國 95 10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中華 99 5 12 日依 99 2 10 日金管保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
被保險人選擇以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費率投而於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或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
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
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13.60
17.00
20.40
( )
( )
175
219
263
113
141
170
( )
61.77
77.21
92.66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意外身故 500 萬意外失能金 50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 這能領幾年啊?50歲失能,能領到75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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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泰人壽好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4)
這張是失能險嗎?包含意外跟傷害造成的失能嗎?不太清楚失能險,有疾病失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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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保險人員,新生兒
新生兒保單,女生,2~3.5保費,114.4.15預產期,想找保險人員規劃保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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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
是否請專業幫我看看那個需要刪除與建議,謝謝看我看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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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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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想請問友邦的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ADDR) 為何有兩種費率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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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請問各位大大,「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漾順心手術醫療終身」這份保險有受227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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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國泰人壽-溫情住院醫療保險
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國泰人壽-溫情住院醫療保險因為近期家人有胃瘜肉切除,國泰回覆是處置,所以沒有理賠。但是我看手邊溫情住院的保單條款,並沒有看到文字敘述到「限制使用的手術必須符合2-2-7」這句話…想詢問國泰人壽-溫情住院醫療保險,是否有限制健保手術2-2-7?想向專業的大家求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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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
請問6個月小孩 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新光 是說可以直接繳20年就終身南山 是一年一約到16歲繳20年才終身可是 之後會還本——-備註忘記打 南山是有主約 只是 意外傷害 . 長期照顧2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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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男 醫療人員 保險建議
更新:謝謝各位保經的建議,我得消化一下。另外,我覺得很疑惑的是[wL終身壽險]這項,通常終身險不是都繳15,或20年期就滿期不用再繳費了,為何這項是繳費到173年? 有專業經理人能幫忙解釋說明嗎?謝謝-----------------------------------------------------------------最近在檢視我和老公的保單,想說年紀增長應該要調整保單內容我老公對於保險不是很了解,因為以前保單都是媽媽在處理老公是家裡的經濟支柱,想說應該再增加一些保險請問這份保單是否還有不足的部分?(這份保單以前是安泰的,後來被富邦接手了)若這份保單不足,是否需要再加買其他家醫療實支實付的產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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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外勤人員保險規劃
以上是小時候人情保單內容目前從事外勤工作公司有保意外險想自己再增加失能險的部分目前考慮安聯跟友邦想詢問大家以上保單可否有些地方可以減額讓我另外再增加失能險的部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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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我是國泰人壽保險服務專員David!
若想了解關於國泰人壽保險商品內容、個人保單校正檢視(含同業保單)一併檢視亦可提供服務。「不強迫推銷,一切以保戶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個人擁有:人身保險執照、產物保險執照、非投資型外幣保險執照、投資型保險執照、證券考試合格證照、投信投顧考試合格證照等六項合格證照。我是國泰人壽「風險/理財/壽險規劃」專業服務專員,很高興有機會向大家介紹自己。我對保險業務充滿熱情,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財務規劃建議。我擁有豐富的「風險/理財/壽險規劃」專業服務經驗,並且持有專業的「風險/理財/壽險規劃」專業服務資格。這些經驗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客戶的需求並提供個性化的解決方案。我相信,每位客戶對於「風險/理財/壽險規劃」需求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我致力於與每位客戶建立良好的關係,以了解他們的目標和願景。作為一名專業服務務專員,我重視溝通和建立信任。我善於傾聽客戶的需求和關注,並通過清晰而具體的解釋來幫助他們了解不同的「風險/理財/壽險規劃」選項。我堅信,只有在客戶真正理解並信任所購買的「風險/理財/壽險規劃」計劃時,他們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我也非常重視持續學習和專業知識更新。保險行業不斷變化,我會緊跟時代的發展,不斷學習新的「風險/理財/壽險規劃」產品和服務,以便為客戶提供最好的建議和解決方案。我相信,只有不斷學習和成長,我才能夠在這個行業中保持競爭力並為客戶提供最佳的價值。最後,我想強調的是,我對客戶的利益始終放在首位。我不僅關注他們當下的需求,還會考慮長遠的規劃和風險管理。我願意與客戶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並且在他們的生活中扮演一個可信賴的保險顧問的角色。如果您正在尋找一位專業、熱情且值得信賴的業務員,我很樂意成為您的選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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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今年做了膽囊腹鏡手術,去之前有詢問板上大家都說這張不好可以刪除,但礙於已經繳了十年,覺得可惜,但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與業務員有關,讓我有點不想再付錢!請問這張保險要留嗎?還是同樣的金額有更好的選擇呢?目前年繳是23679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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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問題
想請問一下以前有買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增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如果我重大傷病啟動了這樣我附約這一條會失效嗎?他有寫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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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問題
想請問一下以前有買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增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如果我重大傷病啟動了這樣我附約這一條會失效嗎?他有寫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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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與(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各位專家好,想請教家人的終身醫療保險,我有發現他的手術定義有限制2-2-7等健保條款,故不確定如手術「未在定義範圍」時,無法理賠手術費外,其他的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是否會理賠呢?我看條款不是很明白。謝謝大家!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 https://finfo.tw/products/L62-%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6%96%B0%E7%9C%9F%E5%AE%89%E9%A0%86%E6%89%8B%E8%A1%93%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更新:(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出院療養保險金定義不是很明白,有誰清楚呢?感謝!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 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https://finfo.tw/products/FV1-%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8%B6%85%E5%AE%89%E5%BF%83%E4%BD%8F%E9%99%A2%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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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_牙齒
對「新光人壽時刻守護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K6A01)」有興趣想了解若是意外損害了牙齒,如牙齡斷裂或神經壞死,顯微根管、牙冠牙套等是否理賠?以及運動造成的意外傷害如常見的扭傷等,連帶產生的增生治療或物理治療是否在理賠範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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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的保險(找合適的保經人員)
請問有更好建議嗎?謝謝近期準備創業及步入婚姻而萌生更改原保險預計保留富邦產險意外險其餘全數更換體況:本人35歲男性,職二(抽菸、B肝帶原)、家族有糖尿病人請就投保品項、額度、長期保費是否合適需求AF8D9F30-0944-4ABA-9F27-A089768C3E58.png 313.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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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保險
這張好嗎?當初因為預算而規劃20年期,保額50萬元已經保了3年給付項目中的有完全失能保險金、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這樣算不錯嗎?因為在考慮重大傷病保額提高,這樣必須投保新的,將這張解約,會不會可惜?因為我沒有買失能險,只有意外失能附約,我的保單裡跟失能有關的好像就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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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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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目前有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但只有M10  覺得不足,若想要加強實支實付!!會建議直接在國泰增加WV4和B93加強嗎?或者在其他保險公司做加強 有推薦的嗎??又或者把原本的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解掉直接換別間?想找個CP較高的方法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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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jq條款
請問有大大能告知他特定手術的全部項目有那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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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TMR)
請問之前已經有全球意外實支 現在還可以加保富邦意外實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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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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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是什麼意思
對「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TMR)」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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