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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金健康還本醫療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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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0-1
台灣人壽健康還本醫保險保險單條款(4S0)
(住院醫保險、加護病房保險、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滿期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7 08 04 日 97 台壽字第 00063
備查文號:97 11 28 日 97 台壽字第 00115
修訂文號:98 01月23日依97 11 19
管保一字第 09702508021 修正
備查文號︰98 01 15 日 97 台壽
字第 00133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
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給付及其限制,視為
4S0-2
同一次住院辦
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之日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約所稱「住院醫日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額,如該額有
所變時,則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係指醫部分與壽險部分合併計算,但被保險人依本約第
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已達本約第二十一條約定之限制時,其醫
部分則再計入。
約所稱「解約」係指醫部分與壽險部分合併計算,但被保險人依約第十二條至
第十七條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已達本約第二十一條約定之限制時,其醫部分則
再計入。
約所稱「醫部分」係指本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給付項目。
約所稱「壽險部分」係指本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給付項目。
約所稱「繳化保險費」,係指依「住院醫日額」及約訂時保險費表所載之
繳化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額。其保險表如附表一。
約所稱「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繳費期間內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保險事故發
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額;繳費期滿後係指「繳化保險費」乘以繳費期滿當時之
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4S0-3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
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
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
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第 七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
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本
約約定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4S0-4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被保險人因身故或全殘廢而致本約效終止時,被保險人依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未達第二十一條約定之限制時,本公司應於收齊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之申文件後一個月內將其醫部分之解約退還要保人。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並依第九條第四項約定將醫
部分
之解約退還要保人;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並依第九條第四項約定將醫部分之解約退還要保人。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人及要保人應分別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醫部分之解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
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日額」,給付「住院
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進加護病房診時,本公司
除依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住院醫日額」乘以該被
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但被保險
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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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燙傷病房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進燒燙傷病房診,本公
司除依第十二條給付「住院醫保險」外,另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住院醫日額」乘以該
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但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其住院診的前
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者,本公司將按「住
院醫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但每日
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急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於辦住院手續前
的二十四小時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將按「住院醫
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於其住院醫期間(
含住院前)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將按「住院醫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
送保險」。
【滿期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七歲之保單週日時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已繳
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
「身故保險」。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險事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大於「已繳繳化保險
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訂約時,以未滿
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
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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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全殘廢項目表」中所全殘廢項目之一時,本公
司按「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全殘廢保險」。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
險事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大於「已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時,本公司則以保單
價值準備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的效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依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給付之各項保險,其計最高以「住院醫日額」
的一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達「住院醫日額」
的一千五百倍時,本公司除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外,再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
保險
【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受人申
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書或住院證明。)
三、申「加護病房保險」或「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
傷病房之日期。
四、申「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者,需註明門診之日期。
五、申「急診醫保險」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明文件。
、申「緊急醫轉送保險」者,需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之證明文件(包含醫
院或專營救護業者所開之收據)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的申
第二十三條:受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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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二十四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五條:受人申「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醫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七
條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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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
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
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
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
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
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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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八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住院醫日額】
第 三十 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
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住院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住院醫日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
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住院醫日額以減額繳
清保險額為準。其「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減額繳清保險」當時,被保險人依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計已取之各項保險總額已達本約第二十一條約定之限制者,其醫部分再適用
,僅變為壽險部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第一項及第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一點一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
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4S0-10
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喪失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保險給付之
,但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額給付保險後,
約即終止,且適用第九條第四項之約定。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已繳繳化保險費總和」一點一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
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借款通知後,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保單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之申請依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住院醫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住院
日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退
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4S0-11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條:全殘廢保險及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部分,則以本約身故
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人者,則以滿期保險人為本約之受人,如亦無滿期保險人,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四十 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S0-12
附表一:保險費
台灣人壽健康還本醫保險-保險費
單位
/
每百元日額
男性
6
1
0
1
5
2
0
6
1
0
1
5
2
0
0 1
,
521 1
,
044 757 617 1
,
393 955 692 563
1 1
,
521 1
,
047 760 621 1
,
400 963 698 570
2 1
,
528 1
055 767 627 1
,
411 973 706 577
3 1
,
535 1
,
062 773 633 1
,
423 983 715 584
4 1
,
556 1
,
079 786 644 1
,
446 1
,
001 728 596
5 1
,
587 1
,
103 804 660 1
,
478 1
,
025 747 612
6 1
,
613 1
,
123 819 673 1
,
505 1
,
046 763 626
7 1
,
647 1
,
148 839 690 1
,
539 1
,
071 782 642
8 1
,
687 1
,
178 862 710 1
,
579 1
,
100 804 661
9 1
,
734 1
,
213 888 733 1
,
624 1
,
134 829 683
10 1
,
787 1
,
252 918 758 1
,
674 1
,
171 857 707
11 1
,
843 1
,
294 950 786 1
,
729 1
,
211 888 734
12 1
,
903 1
,
339 985 816 1
,
788 1
,
255 922 763
13 1
,
967 1
,
388 1
,
022 848 1
,
853 1
,
304 959 795
14 2
,
032 1
,
437 1
,
060 882 1
,
921 1
,
355 998 829
15 2
,
056 1
,
453 1
,
073 894 1
,
952 1
,
376 1
,
015 844
16 2
,
078 1
,
469 1
,
085 905 1
,
981 1
,
397 1
,
031 858
17 2
,
098 1
,
483 1
,
097 916 2
,
008 1
,
416 1
,
046 871
18 2
,
149 1
,
522 1
,
128 943 2
,
062 1
,
457 1
,
078 899
19 2
,
200 1
,
562 1
,
159 972 2
,
113 1
,
496 1
,
108 927
20 2
,
250 1
,
601 1
,
191 1
,
001 2
,
161 1
,
533 1
,
138 953
21 2
,
301 1
,
641 1
,
224 1
,
031 2
,
205 1
,
568 1
,
167 979
22 2
,
352 1
,
682 1
,
257 1
,
061 2
,
247 1
,
601 1
,
194 1
,
004
23 2
,
403 1
,
724 1
,
291 1
,
093 2
,
285 1
,
633 1
,
220 1
,
029
24 2
,
442 1
,
756 1
,
318 1
,
119 2
,
308 1
,
652 1
,
236 1
,
045
25 2
,
482 1
,
789 1
,
346 1
,
145 2
,
327 1
,
670 1
,
252 1
,
060
26 2
,
522 1
,
822 1
,
374 1
,
173 2
,
344 1
,
685 1
,
266 1
,
075
27 2
,
564 1
,
857 1
,
404 1
,
201 2
,
359 1
,
699 1
,
279 1
,
089
28 2
,
606 1
,
893 1
,
435 1
,
231 2
,
371 1
,
712 1
,
292 1
,
102
29 2
,
650 1
,
931 1
,
467 1
,
263 2
,
383 1
,
725 1
,
304 1
,
116
30 2
,
696 1
,
970 1
,
502 1
,
298 2
,
394 1
,
737 1
,
317 1
,
130
31 2
,
759 2
,
026 1
,
550 1
,
313 2
,
418 1
,
761 1
,
340 1
,
154
32 2
,
827 2
,
085 1
,
602 1
,
362 2
,
444 1
,
788 1
,
364 1
,
180
33 2
,
897 2
,
149 1
,
658 1
,
416 2
,
473 1
,
816 1
,
391 1
,
209
34 2
,
973 2
,
217 1
,
719 1
,
474 2
,
505 1
,
848 1
,
421 1
,
240
35 3
,
053 2
,
291 1
,
786 1
,
539 2
,
540 1
,
884 1
,
455 1
,
276
36 3
,
139 2
,
372 1
,
859 1
,
611 2
,
580 1
,
924 1
,
493 1
,
317
37 3
,
230 2
,
459 1
,
939 1
,
691 2
,
626 1
,
970 1
,
536 1
,
364
38 3
,
351 2
,
554 2
,
028 1
,
780 2
,
695 2
,
022 1
,
585 1
,
417
39 3
,
482 2
,
682 2
,
126 1
,
878 2
,
773 2
,
098 1
,
642 1
,
478
40 3
,
625 2
,
825 2
,
236 1
,
989 2
,
861 2
,
184 1
,
706 1
,
548
41 3
,
782 2
,
986 2
,
385 2
,
114 2
,
960 2
,
283 1
,
798 1
,
629
42 3
,
954 3
,
168 2
,
556 2
,
256 3
,
072 2
,
397 1
,
903 1
,
723
43 4
,
143 3
,
337 2
,
718 2
,
419 3
,
198 2
,
528 2
,
026 1
,
832
44 4
,
354 3
,
527 2
,
902 2
,
607 3
,
339 2
,
678 2
,
170 1
,
960
45 4
,
589 3
,
740 3
,
114 2
,
826 3
,
499 2
,
852 2
,
339 2
,
111
46 4
,
853 3
,
982 3
,
359 3
,
033 3
,
679 3
,
054 2
,
541 2
,
256
47 5
,
098 4
,
258 3
,
647 3
,
273 3
,
884 3
,
292 2
,
785 2
,
426
48 5
,
370 4
,
578 3
,
991 3
,
556 4
,
116 3
,
573 3
,
085 2
,
627
49 5
,
677 4
,
951 4
,
408 3
,
894 4
,
382 3
,
852 3
,
461 2
,
870
50 6
,
025 5
,
395 4
,
926 4
,
520 4
,
689 4
,
117 3
,
787 3
,
305
51 6
,
422 5
,
816 5
,
109 4
,
505
52 6
,
878 6
,
185 5
,
540 4
,
885
53 7
,
410 6
,
761 6
,
056 5
,
346
54 8
,
041 7
,
470 6
,
688 5
,
914
55 8
,
802 8
,
363 7
,
481 6
,
637
56 9
,
953 8
,
510
57 11
,
485 9
,
909
58 13
,
637 11
,
928
59 16
,
894 15
,
123
60 22
,
433 20
,
994
4S0-13
附表二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
等。
預定利率:2.75%
單位:元/每百元日額
6期10期15期20 齡6期10期15期20
0 1,521 1,044 757 617 0 1,393 955 692 563
1 1,521 1,047 760 621 1 1,400 963 698 570
2 1,528 1,055 767 627 2 1,411 973 706 577
3 1,535 1,062 773 633 3 1,423 983 715 584
4 1,556 1,079 786 644 4 1,446 1,001 728 596
5 1,587 1,103 804 660 5 1,478 1,025 747 612
6 1,613 1,123 819 673 6 1,505 1,046 763 626
7 1,647 1,148 839 690 7 1,539 1,071 782 642
8 1,687 1,178 862 710 8 1,579 1,100 804 661
9 1,734 1,213 888 733 9 1,624 1,134 829 683
10 1,787 1,252 918 758 10 1,674 1,171 857 707
11 1,843 1,294 950 786 11 1,729 1,211 888 734
12 1,903 1,339 985 816 12 1,788 1,255 922 763
13 1,967 1,388 1,022 848 13 1,853 1,304 959 795
14 2,032 1,437 1,060 882 14 1,921 1,355 998 829
15 2,056 1,453 1,073 894 15 1,952 1,376 1,015 844
16 2,078 1,469 1,085 905 16 1,981 1,397 1,031 858
17 2,098 1,483 1,097 916 17 2,008 1,416 1,046 871
18 2,149 1,522 1,128 943 18 2,062 1,457 1,078 899
19 2,200 1,562 1,159 972 19 2,113 1,496 1,108 927
20 2,250 1,601 1,191 1,001 20 2,161 1,533 1,138 953
21 2,301 1,641 1,224 1,031 21 2,205 1,568 1,167 979
22 2,352 1,682 1,257 1,061 22 2,247 1,601 1,194 1,004
23 2,403 1,724 1,291 1,093 23 2,285 1,633 1,220 1,029
24 2,442 1,756 1,318 1,119 24 2,308 1,652 1,236 1,045
25 2,482 1,789 1,346 1,145 25 2,327 1,670 1,252 1,060
26 2,522 1,822 1,374 1,173 26 2,344 1,685 1,266 1,075
27 2,564 1,857 1,404 1,201 27 2,359 1,699 1,279 1,089
28 2,606 1,893 1,435 1,231 28 2,371 1,712 1,292 1,102
29 2,650 1,931 1,467 1,263 29 2,383 1,725 1,304 1,116
30 2,696 1,970 1,502 1,298 30 2,394 1,737 1,317 1,130
31 2,759 2,026 1,550 1,313 31 2,418 1,761 1,340 1,154
32 2,827 2,085 1,602 1,362 32 2,444 1,788 1,364 1,180
33 2,897 2,149 1,658 1,416 33 2,473 1,816 1,391 1,209
34 2,973 2,217 1,719 1,474 34 2,505 1,848 1,421 1,240
35 3,053 2,291 1,786 1,539 35 2,540 1,884 1,455 1,276
36 3,139 2,372 1,859 1,611 36 2,580 1,924 1,493 1,317
37 3,230 2,459 1,939 1,691 37 2,626 1,970 1,536 1,364
38 3,351 2,554 2,028 1,780 38 2,695 2,022 1,585 1,417
39 3,482 2,682 2,126 1,878 39 2,773 2,098 1,642 1,478
40 3,625 2,825 2,236 1,989 40 2,861 2,184 1,706 1,548
41 3,782 2,986 2,385 2,114 41 2,960 2,283 1,798 1,629
42 3,954 3,168 2,556 2,256 42 3,072 2,397 1,903 1,723
43 4,143 3,337 2,718 2,419 43 3,198 2,528 2,026 1,832
44
4,354 3,527 2,902 2,607 44 3,339 2,678 2,170 1,960
45 4,589 3,740 3,114 2,826 45 3,499 2,852 2,339 2,111
46 4,853 3,982 3,359 3,033 46 3,679 3,054 2,541 2,256
47 5,098 4,258 3,647 3,273 47 3,884 3,292 2,785 2,426
48 5,370 4,578 3,991 3,556 48 4,116 3,573 3,085 2,627
49 5,677 4,951 4,408 3,894 49 4,382 3,852 3,461 2,870
50 6,025 5,395 4,926 4,520 50 4,689 4,117 3,787 3,305
51 6,422 5,816 51 5,109 4,505
52 6,878 6,185 52 5,540 4,885
53 7,410 6,761 53 6,056 5,346
54 8,041 7,470 54 6,688 5,914
55 8,802 8,363 55 7,481 6,637
56 9,953 56 8,510
57 11,485 57 9,909
58 13,637 58 11,928
59 16,894 59 15,123
60 22,433 60 20,994
台灣人壽健康還本醫保險-總保險費表(0%集彙折扣)
男性
台灣人壽T05K2滿期會還本嗎?
請問台灣人壽珍愛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T05K2)有滿期還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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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還本保險金會在理賠期限後還本嗎?
之前聽說有些終身長照還本保險會在已經理賠,並且理賠期限後,還回保險金想請問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WLDI)這個終身失能還本保險也是這樣嗎?也就是說在失能獲得每月3萬理賠 ,在理賠180月後,退還所繳的保險金722,400 元嗎?再問還有能保障到76歲以後的失能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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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這張是我目前的主保單 電話中保的 2020年11月28號保的 是我的目前唯一的保單 4000日額單位 不要懷疑真的就4000 網上最高只有3000上限 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能保到4000日額 月繳4893保費 ...我的問題是 這張保單可以加附約嗎??能加那些台灣人壽的附約的??請專家跟我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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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目前小弟有一個困擾的點..民國87年媽媽有幫我保了以下保單主約: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保額50萬附約: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 保額50萬--------------------------------------------------------------------有兩個問題1.第一研究了一下主約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其中裡面可以增加保額☆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以後每屆滿三週年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於一 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 一、於本契約第五周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今年我剛好適逢結婚生子及保單屆滿五周年,可以增加【60%】的保額,請問是不是要加好加滿?2.第二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讓我比較頭疼...這張保險業務說跟主約還本終身壽險一樣可以增加【60%】的保額 ,保額從50萬>>>80萬,增加30萬,需要繳費42,000元(繳一次而已),請問值得增加嗎?我知道這張是重大疾病險而非目前主流的『重大傷病險』,所以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花四萬多塊去增加30萬的重大疾病額度,還望專業人士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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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有興趣
如標題,請問大家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NTYH1701) 以現在實支實付的環境來看,CP值是算高?門診手術額度可以超過5萬,但沒有看到表中有住院手術,是併入住院醫療給付還是手術費就不賠呢?另外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也是醫療實支,門診額度只有三萬,以計畫二來跟(NTYH1701) 計畫三來比較,住院醫療跟門診手術額度都沒有比較高,為什麼30~39歲的保費會比較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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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好像要停了,請問現在買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還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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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
對「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NTYH1901)」有興趣請問搭配最便宜的為何?被保人70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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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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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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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萬)
意外傷害特約(本人)150萬意外醫療特約(本人)3萬意外傷害日額償金特約(本人)1千元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本人)1千5百元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60萬康泰住院醫療(本人)5單位想請問早期有買上面的保險,主約20年期已到期繳完了,繼續續繳附約一年約8000元。請問接下來還能規劃保什麼(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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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醫療建議全球人壽PHB還是台灣人壽NTPS?
30歲男規劃終身醫療險建議投保【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還是【台灣人壽新保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加台灣人壽祝安心自付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還是建議其他終身醫療險呢?先謝謝你們🙏🏻可留下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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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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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
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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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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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85
請問買這張保單,做了大腸瘜肉切除手術卻沒有理賠是正常的嗎?查過條款,有包含門診手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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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金康泰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2單位
保單內容: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1000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 100000元   - 住院90日以下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30000元想詢問剖腹產如果住院5天~1.病房費:5*1000=5000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10萬元限額這項是否是用來支付剖腹的雜費項目(生產用藥,耗材,防沾黏貼片,     止痛劑的一些相關藥材呢?3.住院手術30000元保單寫乘上手術列表的對應%數,剖腹是寫54%   所以是3萬X54%去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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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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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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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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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是否有業務員可以購買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呢?請問此為附約是否一定要搭配主約,如要搭配主約建議搭配什麼呢?目前偏向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想承保到最高300萬,搭配的主約希望可以壓在一萬以內,如會超出預算希望不要超出太多,謝謝。(32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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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投保台灣人壽 意外醫療要選哪個?
人在板橋,想找業務員幫忙投保,保險業務或保經都可以,謝謝!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台灣人壽的意外醫療有兩張商品,台灣人壽新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 (BI0) 與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乙型) (SMR2B) 文字看起來都差不多,請問有什麼不同呢?BI0 裡面寫到: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SMR2B 寫到: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請問這兩個意思有不同嗎? 再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了,感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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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藥安心一年定期癌症精準醫療健康保險-有興趣
請問各位保險前輩,這張新保單的優劣勢分別是甚麼呢?是不是比較適合女性?又有哪一種癌症只有標靶治療的費用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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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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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 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PHB
對「全球人壽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56歲買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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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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