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3W1)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3 年 04 月 29 日台財保 0930750980 號
修訂文號:95 年 10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050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月31日依96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本批註的訂立及效力】
第 一 條:本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須經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終身壽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批註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的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
「同一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公司不同保單且適用本批註之同一被保險對象。
「每日住院日額」係指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0‧二五。同一被保險人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
院日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但適用本批註之不同保單須合併計算)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申請本批註之給付時,本契約當時之身故給付金額。
「處理費用」係指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所扣除之金額。其費用
金額為每次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百分之五,但每次以不超過新台幣一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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