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躉繳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
險費。
三、基本保額: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金額,其金額為躉繳
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五、保額保障期間: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該期間應
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年金累積期間之年數,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六、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八、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不得低於六年。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參考當時十年期美國政府公債殖利
率與依據當時經濟環境所進行資產配置之預期報酬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
不變。
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十四、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件三)。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
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六、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匯率參考機構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五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