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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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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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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備查文號:1031128
台壽數一字第1030004661
中華民國106102
台壽字第1062331046號函備查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探求約當的真不得於所的文如有時,作有被保的解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之保險費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躉繳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
險費。
三、基本保額: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金額,其金額為躉繳
保險費乘以百分之五,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四、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五、保額保障期間: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該期間應
由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不低於三年,且不高於年金累積期間之年數,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六、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七、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八、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不得低於六年。
九、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十、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十一、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參考當時十年期美國政府公債殖利
率與依據當時經濟環境所進行資產配置之預期報酬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
不變。
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十四、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件三)。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
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六、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淨額,依險費入帳當月匯率考機初第營業日之告美期存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五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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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
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七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
金額。
二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六、申購投資標手續費: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ETF)者,公司依該投資標的投入金
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三條
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交付躉繳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繳交復效保險費時,其以外幣現鈔存入
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歸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
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除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外,其餘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於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或匯入相關款項,惟金融
機構收取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領取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其
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
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惟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因第二
十五條約定領取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所稱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
費用,並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
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於四百萬美元。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
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納入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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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納至少一期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
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保
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
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後,依附件二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與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
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
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
費,於最近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
但非於保額保障期間內則僅扣除保單管理費。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七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契資標計價別而換貨位時其匯計算列約之,轉換幣單得包新臺
幣。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險費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收益分配或
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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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構該全權委託管
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2.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實際分配日後次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該配息同基金計價
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三、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並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可另行指定投資標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則依躉繳保險費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配置比例
配置。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第十四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
本契連結之第類投資標如有分配時,公司應以投資的之益總額,本契所持投資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
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於該收益際分配日算十內主動給之。但因歸責本公之事由致開期限內給付
者,計利息給,其利息給付本保單辦保險單借之利與民第二百零條法週年率兩
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約所提供之三類投資標若有資產撥回約者,要保人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
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累積單位
本公司應該投資標發行機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日,依資產撥回金及翌日投資標的位淨
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撥回金額及翌日該美元貨幣基金單
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資產撥回金額之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
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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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收到前項請書(或子申件)後之一個資產價日準計出之投資的價值,該價
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收到前項請書(或子申件)後之一個資產價日準計轉出之投標的值,以該
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標的間(含相同或不同幣別)之轉換:
本公收到前項請書(或子申件)後之一個資產價日準計轉出之投標的值,以該
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
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
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
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
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判斷為對投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
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
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
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
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
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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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二十一條約定
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一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二十條
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及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保
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
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金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止,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
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一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三百美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
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四十萬美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
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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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為解約金,並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三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
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三百美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六百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發生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
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其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於保額保障期間內者,本公司將以受益
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基本保
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已屆滿保額保障期間者,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
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年齡滿十五足歲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項被保險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不限本公),不得超過訂立本
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
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依給付葬費第五所定葬費度上為止有二以上公司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
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依第二十
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
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
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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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
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第一次申請年金給付時,應檢附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除外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
其他受益人。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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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二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
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
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如有已給付年金,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
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
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
本後給付。如有已給付年金,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之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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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
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要保、受人之,應且持向投的發經理進行。相費用本公
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
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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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美元或%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20萬元
以下
20() ~40
萬元
40() ~60
萬元
60() ~80
萬元
80()元以
3.60%
3.30%
3.00%
2.75%
2.50%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費
費用率
20萬元
以下
20() ~40
萬元
40() ~60
萬元
60() ~80
萬元
80()元以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3美元。
2.保險成本
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障期間屆滿日之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
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年)。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中扣除。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於計算全權委
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5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之投資標的價
值中扣除手續費15美元。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用率1.申購
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領須部分提領金額扣除15美元續費,但每一單年度前3次免手續
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第二十六條歸還保單帳戶價值,要保
人、被保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約各項相關項時可能產生之匯款費用包括匯費用
及匯款銀、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以存
匯款當時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存匯款關費用之負擔對象如下表所示詳三條
之約定。
款項種類
收付方式
存匯款相關費用
躉繳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繳交復效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保單帳戶價值
公司
境內
本公司負擔(1)
本公
機構
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相關款項
定之
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本公司負擔
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
受益人負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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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時,由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
2:要保人或受益人因第二十五條約定領取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
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附件二:投資標的選擇表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一)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二)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106) 附件二)
附件三:保險成本表
單位:美元/每月每百萬美元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9
72
59
934
473
16
73
28
38
171
78
60
1022
526
17
91
31
39
185
83
61
1118
585
18
93
35
40
199
89
62
1223
647
19
94
37
41
215
96
63
1337
713
20
95
38
42
232
104
64
1462
784
21
95
39
43
251
113
65
1599
862
22
95
38
44
272
123
66
1749
948
23
94
38
45
295
135
67
1913
1043
24
94
37
46
319
148
68
2092
1150
25
94
37
47
345
163
69
2289
1269
26
94
36
48
373
180
70
2504
1402
27
94
37
49
404
198
71
2740
1550
28
95
38
50
437
218
72
2997
1714
29
97
40
51
473
238
73
3279
1894
30
101
43
52
513
258
74
3587
2094
31
105
46
53
557
278
75
3923
2315
32
110
50
54
605
299
76
4291
2559
33
118
54
55
658
323
77
4692
2829
34
126
58
56
717
351
78
5129
3127
35
136
62
57
782
384
79
5606
3456
36
147
67
58
854
425
80
6126
3820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鑫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之相關費用
%
%%
%
收取標準
收取標準收取標準
收取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金額
20萬元
以下
20萬(含)
~40萬元
40萬(含)
~60萬元
60萬(含) ~80
萬元
80萬(含)元
以上
1.躉繳保險費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保險費金額
20萬元
以下
20萬(含)
~40萬元
40萬(含)
~60萬元
60萬(含) ~80
萬元
80萬(含)元
以上
2.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保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3.60%
3.30% 3.00% 2.75%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3美元。
2.保險成本
提供投保時年齡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保額保
障期間屆滿日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的成本。由本公
司於契約生效日及每屆保單週月日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
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1%(每年)已由本公司公告之單位淨值中扣除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
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
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5次轉換免費,第6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
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手續費15美元。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
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
費用率同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15美元手續費,但每一保單
年度前3次免手續費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
領手續費。
五、其他費用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六條
歸還保單帳戶價值及要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本契約各項相
關款項時可能產生之匯款費用包括匯差費用及匯款銀行收款銀行及
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並以存匯款當時
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如下表所示詳
保險單條款第三條之約
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款項種類
款項種類 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收付方式
收付方式 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存匯款相關費用
存匯款相關費用
躉繳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償還保險單借款、
繳交復效保險費
存匯款 要保人負擔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
指定之金融機構於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
匯存款帳戶
本公司負擔(註1)
依保險單條款第二
十六條歸還保單帳
戶價值
存入或匯入非本公
司指定之金融機構
要保人或受益人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金融機構於中華民
國境內之外匯存款
帳戶
本公司負擔
領取之本契約各項
相關款項
匯入非本公司指定
之金融機構
要保人、被保險
或受益人負擔
(註2)
註1:除以外幣現鈔存入之匯差費用、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
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註2: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領取保單帳戶價
值或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
/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25 37 159 72 59 934 473
16 73 28 38 171 78 60 1022 526
17 91 31 39 185 83 61 1118 585
18 93 35 40 199 89 62 1223 647
19 94 37 41 215 96 63 1337 713
20 95 38 42 232 104 64 1462 784
21 95 39 43 251 113 65 1599 862
22 95 38 44 272 123 66 1749 948
23 94 38 45 295 135 67 1913 1043
24 94 37 46 319 148 68 2092 1150
25 94 37 47 345 163 69 2289 1269
26 94 36 48 373 180 70 2504 1402
27 94 37 49 404 198 71 2740 1550
28 95 38 50 437 218 72 2997 1714
29 97 40 51 473 238 73 3279 1894
30 101 43 52 513 258 74 3587 2094
31 105 46 53 557 278 75 3923 2315
32 110 50 54 605 299 76 4291 2559
33 118 54 55 658 323 77 4692 2829
34 126 58 56 717 351 78 5129 3127
35 136 62 57 782 384 79 5606 3456
36 147 67 58 854 425 80 6126 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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