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0-12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
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第五項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附)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
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依次一資產評價日及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
【【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
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其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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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返還
之保單帳戶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實際收受返還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
重新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
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