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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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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
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
備查文號:95 年 2 月 22 日 95 台壽數字第 00035 號
修訂文號: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8 月 17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57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 月 31 日依 96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年 10 月 16 日 98 台壽數字第 00146 號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4 月 13 日依 99 年 02 月 10 日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年 07 月 31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50 號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067 號
修訂文號: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依 110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4 號函修正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aiwanlife.com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
02
)
8170-5156
。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
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
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航空飛行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
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七、「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八、「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暑假;其時間之認定
以台灣地區國家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時間而有差異。
九、「電梯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搭乘建築物電梯之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
蒙受傷害之事故。
十、「溺水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公共場所中意外沉於水中窒息後,致使其身體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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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害之事故。
十一、「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所
列「重大燒燙傷程度表」之情形。
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
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
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本契約,並依
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辦理。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
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
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契約被保險人之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契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
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該名子女之續保。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本契約保險費與本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
用本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或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四倍給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
付「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三、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
付「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四、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
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五、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
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
六、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給付「電
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七、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給付「溺
水意外身故保險金」。
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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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本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將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
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請「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須檢附護照影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第十一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
險人之保險金,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如亦無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
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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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總保險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繳費率
4.8
6.0
7.2
10.8
16.8
21.6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x 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 x 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 x 0.088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 回應 10
「全球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LAW6)」,不用錢?
對「全球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LAW6)」請問各位先進為什麼該產品在系統中試算時不用錢?如果真的不用錢那為何大家常用的額度不是該產品的最高? 有何種限制,謝謝
· 回應 14
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 回應 9
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 回應 7
台灣人壽金卡安心重大傷病險附約附加主約
目前主約是台灣人壽之前的【福滿人生終身壽險10萬專案主約】不過那時候台灣人壽的"卡安心重大傷病險"有限制保額不能超過壽險主約所以只能買10萬那如果現在想加保後來出的金卡安心重大傷病險附約90萬是可以的嗎?因為這一項重大傷病險只有限制不能買超過100萬@@ 
· 回應 7
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 回應 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85
請問買這張保單,做了大腸瘜肉切除手術卻沒有理賠是正常的嗎?查過條款,有包含門診手術啊🤔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 回應 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
請問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計劃三是如何理賠門診手術呢?假如手術費是8萬,是以20萬去乘手術表?還是以手術費8萬去乘手術表呢?還有請問門診手術有賠門診雜費嗎?請問門診雜費是賠多少錢呢?請問是手術費以後的花費都算是雜費嗎?雜費是花多少賠多少嗎?謝謝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 回應 8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YDB/NYCI0202)
請問如題它的主約要怎麼配才能有100萬的理賠金?感謝各位大大~
· 回應 10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 回應 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 回應 4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被保人70歲 女性無理賠記錄Bmi正常 無慢性病請問主約可搭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1
請問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B型 (NTTW0805)」是平準保費嗎?
請問要怎麼知道需要多少保額才對?主約是台壽好心180附約是HNRC計劃五 卡安心重大傷一年期80萬龍好意 意外實支實付謝謝大家
· 回應 1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理賠爭議
抱歉、打擾、文長、請求協助於20220611因意外導致門牙4根牙齒斷裂、診斷證明書亦有備註因意外導致、(義齒、釘柱、自費負擔)、申請台灣人壽保險理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險種代號:HNRB計畫一、台灣人壽理賠人員主張、我不符合條款主要給付項目及手術定義、所以不予理賠、但、可以融通理賠、依條款第十一條6.5折理賠、但需簽合意書、合意書內容需面談後才能知悉我主張一、 依據條款第二條/十一項、台壽認定我此次意外理賠不符合手術定義、完全悖離條款事實二、 依據條款第十五條/二節第四項、依條款解釋台壽理因針對我此次意外全額賠付、無理賠爭議三、 依據條款第十一條、已6.5折賠付、我同意該賠付條件、金額、但、前提/但書、我不同意合議書內容規避、除外、爾後口腔內之所有風險、更不能以此做為要脅疑惑一、 依條款解釋、我該次意外理賠到底有沒有爭議二、 我到底該不該接受簽署合意書三、 倘若第一項、理賠無爭議、則屬正常理賠、若台壽堅持不簽不予理賠、我到底該不該妥協
· 回應 4
請問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還未到期可以增加附約嗎?
請問以前台灣人壽的主約(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目前還在繳費,主約日期到2025年11月現在底下還能不能增加附約防癌YCD 100萬、或重大傷病CIR4 10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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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
請問各位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跟我分享的業務說有但我看條款發現一個不是很清楚狀況想問大家意見條款內容如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我的疑問是一開始的標頭是說住院醫療費用第五條有寫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都適用但給付費用範圍說明的第五點:又說  超過全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樣好像又前後矛盾業務同仁是跟我說那句話代表是概括式條款,超過的都會理賠我問說:那為何要寫一個住院醫療費用,不直接寫住院門診醫療費用業務回答:標題只是名稱而已,主要還是看內容跟保險的範圍不知有經驗的同仁可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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