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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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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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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
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備查文號:95 2 22 95 台壽數字第 00035
修訂文號:95 8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備查文號:96 08 17 96 台壽數字第 00057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數字第 00146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04 13 日依 99 02 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07 31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50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067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1 1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aiwanlife.com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
02
8170-5156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
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
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三、「航空飛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航空飛行器。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五、「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陸地或水上之大眾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發生
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含加班班次)兩地間之特定路線
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七、「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八、「假日」:係指週六、週日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之日,但不包括寒、暑假;其時間之認定
以台灣地區國家標準時間為準,不因意外傷害事故地點之當地時間而有差異。
九、「電梯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搭乘建築物電梯之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
蒙受傷害之事故
十、「溺水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在公共場所中意外沉於水中窒息後,致使其身體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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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害之事故。
十一、「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由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
列「重大燒燙傷程度表」之情形。
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
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
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本契約,並依
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辦理。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
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
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第五條
本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契約被保險人之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契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
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該名子女之續保。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本契約保險費與本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
用本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或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四倍給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
付「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三、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
付「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四、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當時在海外之期間,為該次出國
之日起連續計算未超過六十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二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五、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
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電梯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給付「電
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溺水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溺水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保額給付「溺
水意外身故保險金」
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保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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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
(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條
款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向二家
(
)
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本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第一項約終止本附加條時,公司應從當期繳保費扣除按過日數比計算已經期間之保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將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
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申請「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須檢附護照影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第十一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
險人之保險金,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如亦無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
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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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分類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台灣人壽新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總保險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保費
5.3
6.6
8.0
11.9
18.6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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