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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肝昏迷。
(三)燒燙傷:三度燒燙傷之面積大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基本保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按基本保額每年依單利百分之五遞增,但
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如繳費期間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期間
為準。
五、「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六、「眷屬」,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
七、「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並應將其姓名等相
關資料載明於本附約中。
八、「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於本附約訂定時,須未滿二十三
歲者,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料載明於契約中。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約始時,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時為準。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一併交付。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約得
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契約。
【附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行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