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
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
十、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
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倘被
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一、本附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
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被保險人如係日間留院或日間住院,該部分不計入住院日數
。
【
【【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第三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約始時,並以主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其
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約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
【【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
】
第四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第
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
】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日數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
【【
【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
】
第七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住院醫療日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住院
醫療日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
性別、年齡、住院醫療日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日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以該被保險人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
第八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