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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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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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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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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13-269
備查文號:98 10 15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49
備查文號:98 12 15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61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日金管
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9 04 02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08
備查文號:99 05 24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30
備查文號:99 07 02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38
備查文號:99 07 30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42
備查文號:99 09 15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47
修訂文號:99 11 03 日依 99 09 01 日金管
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0 08 31 100 台壽數一字第 00100
備查文號101 03 2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15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金管
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 101 03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3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19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101
備查文號102 02 26 102 台壽數一字第 00006
備查文號102 04 08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0020
備查文號102 06 25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1389
備查文號103 1 17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30000036
備查文號:104 05 19 日台壽數字第 1040001663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金管
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 1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37 號函備查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
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
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三、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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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四、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五、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
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六、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年金累積期間
得低於六年。
七、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由要保人擇
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八、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之利率,該
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按固定方式計算,或考量市
場變動因素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十、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其值等於年金給
開始當月之宣告利率,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十一、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十二、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三、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四、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
二。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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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
日前,係指依第八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五、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二十六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要保人選擇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者,本公司依
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乘以附件一所列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費用率計算申購手續費,並
自該投資標的投入金額中扣除後配置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之意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
規定之額度範圍。要保人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付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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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憑證。本契約保險費之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下限,且累計所繳保險費不得高
於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資產
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險費
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
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帳戶
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效力的恢復契約效力的恢復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
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至少
期之目標保險費或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資產
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
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併清
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
額保險費的處理
保險費的處理保險費的處理
保險費的處理
第 八 條:首次投資配置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
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人所
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定方
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九 條:本契約於年金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
保單管理費,於近資產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值的
例,從各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第十六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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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
第 十 條:本契約保險費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
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依
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首次投資配置日以後之保
費則依保險費實際入帳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
現金給付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以匯率參考機構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
1.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以投資管理公司或總代理人付款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
率參考機構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2.配息型共同基金之現金給付:以收益實際分配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
構該配息型共同基金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償付解約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到相關文件或書面通知後依附件二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收到請書(或申請文件後次個資產評價日匯率機構
收盤買入期匯率,轉出之投標的額扣除依十三條約之轉換費用,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收到請書(或申請文件後次個資產評價日匯率機構
收盤買入期匯率,轉出之投標的額扣除依十三條約之轉換費用,
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收到請書(或申請文件後次個資產評價日投資轉出
值將轉出投資的金額扣除依十三約定之轉費用,並收到申請(或
電子申請件)次三個資產評日匯參考機構收盤賣出期匯率將除轉
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參考
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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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一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二期以後之不定期超額保費可另行指定投資的及其比例分配,若無指定依前項
定作為投資標的的連結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或資產撥回的運
或資產撥回的運或資產撥回的運作
或資產撥回的運
第十二條: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
本契約所連結之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之比
人。
各第一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二、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本契約所提供之第二類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之比
人。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
的。
三、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本契保人
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款第一目「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該投標的發行資產撥回額之際分配,依資產撥回額及
翌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應該投標的發行資產撥回額之際分配日,資產撥回額及
翌日該美元貨幣型基金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該投標的發行資產撥回額之際分配日起算十五主動
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給付
其利息按付當本保單辦理保單借之利率與法第二百三條法定年利
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分配或資撥回金額實際分配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已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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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收益分
或資產撥回金額,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
要保人,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計算。
但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金額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投資標的轉
投資標的轉投資標的轉
投資標的轉
換】
第十三條: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
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
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決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資產評價日
一、相同基金公司相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相同基金公司不同外幣投資標的間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的轉換為新臺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之投
資標的價值,以該價值扣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三、不同基金公司外幣投資的間(含相同或不幣別)之轉換或外幣投資標換為新
幣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之投
資標的價值,以該價值扣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項申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次個資
以該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或電子申
文件)後個資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投資標的之新增
投資標的之新增投資標的之新增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關閉與終止
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資標的,且應於終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式通知
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標的價值之要保人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於關閉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的之終止或關閉,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司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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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開啟前禁止轉入及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禁止轉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三款及第四款調整,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其他約
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資標的之價值申請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標的之
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申請,或因不可歸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項申請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的終止或關閉前所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入轉換
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五條: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重大情事經投資標發行公司判斷為對資標的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致標的發
公司無法進行或持續其為履行投資標的發行或其他相關行為。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保險單借款或本公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計算年金時,如
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
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代理機構拒絕投資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無可供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
標的及比例或金額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
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ZI0-9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保單帳戶價值之通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
第十六條: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
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七條: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的六十日前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金給付
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六十日前通知要保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金給付
額係根據第十九條計算所得。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給付年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年金給付的方式
年金給付的方式
第十八條: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準及依第
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保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及其應付利息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金給付開始日起,及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每屆滿一年仍存者
ZI0-10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年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
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付方式
變更,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年金金額
年金金額
計算
計算計算
計算】
第十九條: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要保人約定之保證期間與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
算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年可領取之年金金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乘以當
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滿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戶價值如已逾年領金給付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所需之
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第二十條: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後,依附件二之投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單帳戶
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
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ㄧ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比例或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附件二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日為基準計算部分提領
ZI0-11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
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
件後,依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第十條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
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本公司應將其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本公司於實際
使本契約繼續有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
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
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ZI0-12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
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
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六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現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
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利息的計算按當時本契約保險單借款之
利率為準。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
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
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八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ZI0-13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
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條: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保險人同意指定身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如要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於要保人檢具申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保險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保險人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其受益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
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
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
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
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利益
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ZI0-14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約
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I0-15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一覽
%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以上
500
以下
10% 5% 5% 3% 2% 0%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500
( )
10% 4.5%
4.5%
2.5%
1.5%
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
~1,500 萬元
1,500 (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期超保險費保
費用率
保費費用率
4.00% 3.75% 3.50% 3.00%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調整之幅度超過行政院計處公告消費者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
動幅度。之「一定期」係指本險商品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
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本次調整可取得政院主處公告之消費
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國內:0.5%(每次)
(2)海外:1%(每次)
3.: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金:由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
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
(1)國內:0.5%(每年)
(2)海外:1%(每年)
3.:由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所收取之費用,於
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司未
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次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出
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人須
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之投資標的指數股票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
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係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年度之
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ZI0-16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以上
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係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年
度之解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註:每次部提領須從部提領金額扣除部提領費用,但每一保單
度之第一次部分提領於保單帳戶價值的 10%範圍內免扣除部分提領費
用。
全權委託管帳戶投資標資產撥回運作不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
費。
五、其他費用 無。
第一類投資標的:配息型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新配息型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共同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共同基金
(詳如台灣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件一)
(2)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詳如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第三類投資標的:全權委託管理帳戶
(詳如台灣人壽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件一)
ZI0-17
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投資標的選擇表
投資標的選擇表
( )
共同基金及(ETF)
(1)
(共同基金投 )
(2)(ETF)
( )
全權委託管
(全權委託管 )
第1頁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優渥年年變額年金保險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之相關費用
收取之相關費用
%
取標
標準標準
標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以上
500
元以下
10%
5% 5% 3% 2% 0%
1.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500
( )
以上
10%
4.5%
4.5%
2.5%
1.5%
0%
保險費金額
500 萬元
以下
500 ()
~1,000 萬元
1,000 ()
~1,500 萬元
1,500 ()
~2,000 萬元
2,000 ()
元以上
2.不定保險
用率
保費費用率
4.00% 3.75% 3.50% 3.00% 2.50%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100 元,本公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
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
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
(1)國內:0.5%(每次)
(2)海外:1%(每次)
3.全權委託管理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
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淨
(1)國內:0.5%(每年)
(2)海外:1%(每年)
3.:由本公司針對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所收取之費用,
於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單位淨值時扣除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於計算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期間,前 5 轉換免費,第 6 次及以後的轉換,每次於轉
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手續費。因條款之約定而要保
人須配合轉換者不在此限。
註: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需收取申購手續費,費
用率同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7.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
第2頁
解約費用係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年度之
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以上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率
6% 5% 4% 3% 2% 1% 0%
2.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係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之各保單
年度之解約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註:每次部分提領須從部分提領金額中扣除部分提領費,但每一保單
年度之第一次部分提領於保單帳戶價值的 10%範圍內免扣除部分提
領費用。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資產撥回的運作不計入提領次數,免提領手
續費。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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