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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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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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定期繳交之保險費,其金額可於每一保險費年度
屆滿時申請變更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自下一保險費年度開始生效。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
時,以變更後之計劃保險費為準。
二、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係指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於計劃保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要保人須繳足至當期之計劃保險費,始得
繳交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
三、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
用率所得之數額,由本公司自保險費中扣除之,本契約之保費費用率詳附件一。要保人
於第二保險費年度起因提高計劃保險費時,較先前最高計劃保險費新增部分之保費費用
率自第一保險費年度起計算。
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計劃保險費及單筆額外投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六、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交計劃保險費時,按其定期繳別所訂應繳計劃保險費之次數,
依序計算該次計劃保險費所應歸入之年度。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係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時扣除,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係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金額為每月新台幣一百元。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
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之「一
定期間」係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整較晚之月份,至本公司評估本次調
整之可取得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月份之期間。
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淨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於契
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加上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止。
九、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該日期為根據本
契約第六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之營業日。若因本公司無法控制之因素或特殊狀況(如委託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管理公
司或總代理人延緩給付或暫停計算投資標的交易價格等)而致本公司無法依本契約約定
之資產評價日完成投資標的之交易,則以實際完成交易之資產評價日為準。
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連結工具,詳附件二。
十二、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及待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以新台幣為單
位基準計算所得之金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淨保險費扣
除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加計依保險費收齊日當月三行庫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