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團體門診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門診手術保險金)
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4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
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門診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附表二所列之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本附加條款所稱「門診手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01 至 16、
18 至 22 及 25 至 86 之手術處置(詳附表)。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
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受益人申領門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不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三、手術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神經系統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nervous system
內分泌腺系統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endocrine system
眼之手術 Operations of the eye
耳之手術 Operations of the ear
鼻竇之手術 Operations on nasal sinuses
舌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ongue
唾液腺及唾液管之手術 Operations on salivary glands and ducts
口及臉之其他手術 Other operations on mouth and face
扁桃腺及增殖體手術 Operations on tonsils and adenoids
咽部手術 Operations on pharynx
呼吸系統之手術 Operations of the respiratory system
心臟血管系統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cardiovascular system
造血及淋巴系統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hemic and lymphatic system
消化系統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digestive system
泌尿系統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urinary system
男性生殖器官之手術 Operations on the male genital org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