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L0-1
台灣人壽團體門診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NL0)
(門診手術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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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
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年 11 月 19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94 號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門診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
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新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
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門診手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
01至16、18至22及25至86之手術處置(詳附表)。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
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
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被保險人門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受益人申領門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不得由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出具。)
三、手術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