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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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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H15)
(住院醫保險)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0 10 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084
修訂文號:90 11 01 90 台壽商研字第 4734
備查文號: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備查文號:96 09 21 96 台壽字第 00087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以主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約訂
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續保日(含)起
H15-1
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
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費的支付】
第 三 條︰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
約始日,本附約如係中途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並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一併交付。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約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
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
【保險費的計費】
第 五 條: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
的性別、齡、保險額所算出的保險費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H15-2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之解除】
第 七 條︰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住院醫保險之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時或
住院診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的一週內因同一事故之治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時,本
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住院醫保險但同一次住
院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
保險身份投保,但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接受治者,本公司按實際費用之百分之
五給付「住院醫
保險
前項「住院醫保險」之住院醫費用如低於「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之百分之一乘
以實際住院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所得之額者,本公司擇優給付。
【被保險人的動】
第 九 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附約的終止(一)
第 十 條: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險資格之被保險團體人員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一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H15-3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第九條、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個月後喪失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具任何健康證明
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該保險人之保險額的個人住院醫保險約,本公司按該被保
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齡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
予承保。
【資的提供】
第十三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住院醫保險之申請】
第十五條︰受人申請「住院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 診斷書及註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及註明門診之日期(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 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除外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有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形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
限。
二、 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三、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H15-4
在此限,且同一意外事故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 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引發併發症。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人】
第十七條︰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附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
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返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因本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15-5
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
付計為本保單年度之總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如有保單續保
情形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單年度之總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
額。
H15-6
附表二-1
30天等待期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451 571 622 648 662 740 806 855 888 904
476 602 656 683 698 780 850 902 937 954
526 664 724 754 771 862 938 996 1,034 1,053
618 782 851 887 907 1,014 1,104 1,171 1,216 1,239
760 961 1,047 1,092 1,115 1,247 1,358 1,441 1,496 1,524
1,045 1,321 1,439 1,500 1,532 1,713 1,865 1,979 2,056 2,094
性單: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451 571 622 648 662 740 806 855 888 904
519 657 715 745 762 851 927 984 1,022 1,041
569 719 783 816 834 933 1,015 1,078 1,119 1,140
662 836 911 950 970 1,085 1,181 1,253 1,301 1,326
798 1,008 1,098 1,145 1,170 1,308 1,424 1,511 1,569 1,598
1,063 1,344 1,464 1,526 1,559 1,743 1,898 2,015 2,092 2,131
50~70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70歲
0~14歲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0~14歲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 10()以下最高總保費費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附表二-2
30天等待期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420 531 578 603 616 689 750 796 826 842
443 560 610 636 650 726 791 839 872 888
489 618 673 702 717 802 873 926 962 980
575 727 792 826 844 943 1,027 1,090 1,132 1,153
708 895 975 1,016 1,038 1,160 1,263 1,341 1,392 1,418
972 1,229 1,339 1,396 1,426 1,594 1,736 1,842 1,913 1,948
性單: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420 531 578 603 616 689 750 796 826 842
483 611 666 694 709 792 863 916 951 968
529 669 729 760 776 868 945 1,003 1,041 1,061
616 778 848 884 903 1,009 1,099 1,166 1,211 1,233
742 938 1,022 1,065 1,088 1,217 1,325 1,406 1,460 1,487
990 1,251 1,363 1,420 1,451 1,622 1,767 1,875 1,947 1,983
50~70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70歲
0~14歲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0~14歲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 10()以上至50()最高總保費費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附表二-3
30天等待期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125 158 172 179 183 204 223 236 245 250
132 166 181 189 193 216 235 249 259 264
145 184 200 208 213 238 259 275 286 291
171 216 235 245 250 280 305 324 336 342
210 266 289 302 308 344 375 398 413 421
289 365 398 414 423 473 515 547 568 578
性單: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125 158 172 179 183 204 223 236 245 250
143 181 198 206 210 235 256 272 282 288
157 199 216 226 230 258 281 298 309 315
183 231 252 262 268 300 326 346 360 366
220 279 303 316 323 361 393 417 434 442
294 371 405 422 431 482 524 557 578 589
50~70歲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 10()以下最低總保費費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0~14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0~14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70歲
附表二-4
30天等待期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125 158 172 179 183 204 223 236 245 250
132 166 181 189 193 216 235 249 259 264
145 184 200 208 213 238 259 275 286 291
171 216 235 245 250 280 305 324 336 342
210 266 289 302 308 344 375 398 413 421
289 365 398 414 423 473 515 547 568 578
性單: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125 158 172 179 183 204 223 236 245 250
143 181 198 206 210 235 256 272 282 288
157 199 216 226 230 258 281 298 309 315
183 231 252 262 268 300 326 346 360 366
220 279 303 316 323 361 393 417 434 442
294 371 405 422 431 482 524 557 578 589
50~70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70歲
0~14歲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0~14歲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 10()以上至50()最低總保費費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附表二-5
30天等待期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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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單:新台幣元
限額
保費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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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50~70歲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0~14歲
15-19歲
20~29歲
30~39歲
40~49歲
灣人壽團體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 - 50()以上總保費費
每次住院醫保險限額
0~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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