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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
((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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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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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醫療保險金
附加醫療保險金附加醫療保險金
附加醫療保險金)
))
)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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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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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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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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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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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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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基於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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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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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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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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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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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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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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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險商品險商品
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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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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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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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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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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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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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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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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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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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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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88 年 03 月 05 日 台財保第 882407993 號
備查文號:89 年 12 月 29 日 89 台壽精算字第 5328 號
90 年 10 月 18 日 90 台壽商研字第 4513 號
92 年 01 月 22 日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3 號
96 年 09 月 21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87 號
修訂文號:97 年 05 月 31 日依 96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99 年 11 月 03 日依 99 年 09 月 01 日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100 年 01 月 24 日 99 台壽數字第 00297 號
修訂文號:101 年 07 月 01 日依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2 年 03 月 01 日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修訂文號:103 年 05 月 01 日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年 01 月 16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40000102 號
修訂文號: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