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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契約續保時,已領取本項給付之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本項
保障之續保,亦不計收本項保障之保險費。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經本契
約約定之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乘以本項保險金額給
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附加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附加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者,本公司
按前項約定,給付附加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