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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團體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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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一期防癌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H26)
(第一次患癌症保險、癌症身故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附加醫保險)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8803月05日 台財保第882407993號
備查文號:8912月29日89台壽算字第 5328 號
9010月18日90台壽商研字第 4513 號
9201月22日92台壽數理字第 0003 號
9609月21日96台壽字第00087 號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
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體、或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加公教人員保險、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動基準法、
工退休規定加退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約所稱「癌症」係指因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檢驗確定並符合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
瘤之疾病。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H26-1
約所稱「癌症診斷的確定」係指有執照的醫師根據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顯微鏡檢
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確定者。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
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醫
機構。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
險期間、各項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投保本約生效日前,從未經診斷患癌症,在投保本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以
後,經診斷確定第一次患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約的約定給付保。但續保者,
本條三十一日限制。
【保險費的計算】
條︰本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各項平均保險費乘其保險額後之總和計算,但在本約有效期間
內因保險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及每一被保險人
齡、各項保險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之各項保額總和計算。
被保險人非因第五條約定之癌症或其併發症而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計算方
式,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七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H26-2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次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額給付「第一次患癌症保險
並以給付一次為限約續保時,已取本項給付之被保險人,本公司本項
保障之續保,亦計收本項保障之保險費。
【癌症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該
被保險人本項保險
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
【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經本
約約定之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乘以本項保險額給
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附加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附加醫保險的給付得經約當事人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約。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者,本公司
按前項約定,給付附加醫保險
【被保險人的動】
第十三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
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終止。
約的終止(一)
H26-3
第十四條︰本約在被保險人少於 人,或少於加保險資格之被保險團體人員人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並按日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
的責任。
約的終止(二)
第十五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附表一。
【資的提供】
第十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關的資。要保人及被保人應依本公司
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保險費的退還】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如在本約生效日後三十天以內,經診斷確定第一次患癌症,本公司無息退還被
保險人之保險費,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喪失。
【第一次患癌症保險的申請】
第十九條︰受
人申「第一次患癌症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附有病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癌症身故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受人申「癌症身故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附有病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 保險申請書。
五、 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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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受人申「癌症住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附有病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發治
者,應檢送重新檢查的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醫院出具之住院治證明書。
【申請保險文件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得作為申請保險的文
件。
【受人的指定與變
第二十三條︰第一次患癌症保險及癌症住院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癌症
身故保險之受人為第一次患癌症保險及癌症住院醫保險之受人。
癌症身故保險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人之
指定及變,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
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本約各項保險的給付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約的續保】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
期以原約屆滿日的翌日時為準。續保受本保險單條款第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約
束;即自約續保始期當日起,本公司即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的約權】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因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約或被保險人加本約滿個月後喪失本約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約終止或喪失被保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具任何健康證明
文件,向本公司投保高於本約內該被保險人之癌症住院醫保險額的個人終身防癌健
康保險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約當時之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齡在本公
司拒保範圍內者,或已患癌症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前項所稱之個人終身防癌健康保險約,以約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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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紅】
第二十條︰本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
的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住所變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批註】
第 三十 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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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團體一期防癌健康保險醫保險
附加條款
(癌症手術醫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在家養保險
【癌症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 一 條:被保險人符合本約第十二條之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約約定之醫院診斷必
須實施手術治本公司每次按該被保險人本項保險額給付「癌症手術醫保險。但
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 二 條:被保險人符合本約第十二條之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約約定之醫院以門診
方式接受化學治、放射線治及其他必要之外科治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門
診次乘以本項保險額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但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以給付九十次
為限。
【癌症在家養保險的給付】
第 三 條:被保險人符合本約第十二條之約定,並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約約定之醫院住院治
後出院養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乘以本項保險額給付「癌症在家
保險
【各項癌症醫保險的申
第 四 條:受人申各項癌症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附有病顯微鏡檢查血液學檢驗等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發治者,
應檢送重新檢查的診斷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除前項文件外,另依各項保險的申分別檢具下文件:
一、申「癌症手術醫保險」者,另附醫院出具之手術治證明書。
二、申「癌症門診醫保險」者,另附醫院出具之化學治、放射線治及其他必要之
外科處的門診治證明書。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 五 條:各項癌症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各項癌症醫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成給付者,則以癌症身故保險之受人為
各項癌症醫保險之受人。
本公司為本約各項醫保險的給付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H26-7
附表一:短期費
季 繳
期 比
保 費 比
對 半
保 費 比
對 季 繳
保 費 比
一 日 5% 10% 20%
一 個 月 15% 30% 55%
二 個 月 25% 50% 85%
三 個 月 35% 65% 100%
四 個 月 45% 80% ___
五 個 月 55% 90% ___
個 月 65% 100% ___
七 個 月 75% ___ ___
八 個 月 80% ___ ___
九 個 月 85% ___ ___
十 個 月 90% ___ ___
十 一 個 月 95% ___ ___
十 二 個 月 100% ___ ___
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各自對繳保費、半繳保費及季繳保費之比,依上表各以內插
法訂定之,四捨五入進位至元;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十日者以一計。
H26-8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K ×(G – E × G -θ)-θ'
R =經驗分紅
K =經驗分紅百分比
G =當年度總保費
E =政費用(營業稅、印花稅、業管費用、準備
θ=當年度理
θ'=計經驗赤字
明:
一、本保單年度結算經驗分紅額後,如其額為正值時,始得發放。
如於本保單年度發生之賠事故於本次結算後始提出申請本公司得將其賠給
付計為本保單年度之總並調整當年度之經驗分紅如有保單續保
情形賠給付將併入次一保單年度之總以計算次一年度之經驗分
額。
H26-9
五十人以下,十人(含)以上團體費
單位:元
(每萬元) (每萬元) (每萬元) (每仟元) (每仟元) (每仟元)
低最高最
0~14 0.63 0.19 1.43 0.42 5.75 1.71 15.88 4.72 12.39 3.68 4.28 1.27
15~19 0.84 0.25 1.54 0.46 4.93 1.46 14.99 4.45 11.69 3.47 4.62 1.37
20~24 1.01 0.30 2.56 0.76 8.97 2.66 31.03 9.21 24.20 7.19 7.69 2.28
25~29 1.75 0.52 4.40 1.31 14.10 4.18 45.67 13.56 35.62 10.58 13.21 3.92
30~34 3.31 0.98 9.68 2.88 30.02 8.91 93.66 27.81 73.05 21.69 29.05 8.63
35~39 6.83 2.03 15.46 4.59 49.46 14.68 163.70 48.60 127.69 37.91 46.37 13.77
40~44 11.78 3.50 23.99 7.12 74.37 22.08 242.45 71.98 189.11 56.15 71.97 21.37
45~49 19.60 5.82 34.24 10.17 106.13 31.51 341.75 101.47 266.57 79.15 102.71 30.50
50~54 29.61 8.79 49.39 14.66 148.16 43.99 471.15 139.89 367.50 109.11 148.16 43.99
55~59 43.56 12.93 63.63 18.89 184.52 54.79 584.93 173.67 456.25 135.46 190.88 56.67
60~64 67.59 20.07 85.05 25.25 246.63 73.23 784.30 232.86 611.75 181.63 255.14 75.75
65~69 93.90 27.88 104.66 31.07 303.51 90.11 940.88 279.36 733.89 217.90 313.98 93.22
70~74 129.10 38.33 131.25 38.97 367.49 109.11 1,135.53 337.15 885.72 262.98 393.74 116.90
75~79 172.91 51.34 163.83 48.64 458.73 136.20 1,435.83 426.31 1,119.94 332.52 491.50 145.93
80~84 190.61 56.59 80.85 24.00 226.38 67.21 701.77 208.36 547.38 162.52 242.55 72.01
癌症在家養保險 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身故保險 第一次患癌症保險 癌症手術醫保險 癌症住院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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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人以下,十人(含)以上團體費
單位:元
(每萬元) (每萬元) (每萬元) (每仟元) (每仟元) (每仟元)
低最高最
0~14 0.68 0.19 1.53 0.42 6.18 1.71 17.07 4.72 13.31 3.68 4.60 1.27
15~19 0.90 0.25 1.66 0.46 5.30 1.46 16.11 4.45 12.57 3.47 4.97 1.37
20~24 1.09 0.30 2.75 0.76 9.64 2.66 33.34 9.21 26.01 7.19 8.26 2.28
25~29 1.89 0.52 4.73 1.31 15.15 4.18 49.08 13.56 38.28 10.58 14.20 3.92
30~34 3.56 0.98 10.41 2.88 32.26 8.91 100.65 27.81 78.50 21.69 31.22 8.63
35~39 7.34 2.03 16.61 4.59 53.15 14.68 175.92 48.60 137.22 37.91 49.83 13.77
40~44 12.65 3.50 25.78 7.12 79.92 22.08 260.54 71.98 203.22 56.15 77.34 21.37
45~49 21.07 5.82 36.79 10.17 114.05 31.51 367.25 101.47 286.46 79.15 110.37 30.50
50~54 31.82 8.79 53.07 14.66 159.22 43.99 506.31 139.89 394.92 109.11 159.22 43.99
55~59 46.81 12.93 68.38 18.89 198.29 54.79 628.58 173.67 490.29 135.46 205.13 56.67
60~64 72.63 20.07 91.39 25.25 265.04 73.23 842.83 232.86 657.40 181.63 274.18 75.75
65~69 100.91 27.88 112.47 31.07 326.16 90.11 1,011.10 279.36 788.66 217.90 337.41 93.22
70~74 138.74 38.33 141.04 38.97 394.91 109.11 1,220.28 337.15 951.82 262.98 423.12 116.90
75~79 185.81 51.34 176.06 48.64 492.96 136.20 1,542.98 426.31 1,203.52 332.52 528.18 145.93
80~84 204.84 56.59 86.88 24.00 243.27 67.21 754.14 208.36 588.23 162.52 260.65 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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