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海外暢遊保險_W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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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航空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六條約定辦理。
第 八 條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殘
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
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
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 九 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照第八條給付之「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於本公司給付「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
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
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自給付較嚴重項目「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上述所稱情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前二項約定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
月,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
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
外傷害事故,而有第二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
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
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十萬元。
如被保險人於第三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以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其他包
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合併申請「意外一至
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約之身故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受益人依被保險人身故時
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比例受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
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 十 條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
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
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