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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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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樣本)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殘廢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861791203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 八月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89)南壽研字第034號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 十一月二十
(92)南壽研字第一二四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十
(93)南壽研字第一一五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 十一月一日
(94)南壽研字第 13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 名詞定義
被保險人本人:
係指本約保單首頁所載之被保險人。
被保家庭成員:
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子以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並經本公司承保或隨後
批註於本保單上者為限。
配偶:
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婚生子、養或繼子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
者為限。
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
重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約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
後的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約至被保險人本人之保險齡達七十五
歲止,使其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額,亦得按照當時主管機關核准
之保險費調整保險費。
前項保險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同意被保險人本人部份之保險額、保
費,本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要保人如同意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或子部份
之保險額、保險費時,該配偶或子之被保險人資格喪失。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本約即
終止本公司將從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及子之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條 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
廢保險,其額按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
各該項殘廢保險及合併重大燒燙傷保險之總和最高以該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
額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前)的殘
廢,可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的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燒燙
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
燙傷亦即符合現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準,詳
附表二)本公司按該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
惟於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本公司曾給付殘廢保險達其保險額的百分
之七十五以上者,則僅給付其保險額扣除已給付之殘廢保險之差額。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及殘廢保險合計最高以該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
為限且同一被保家庭成員依本約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之保險約、
保險附約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
次為限。
條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之一且至診斷
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照第八條給付之殘廢保險的百分之一於本公司
給付殘廢保險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
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家庭成員終身以一次
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而合併前
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之殘廢或本次殘廢程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嚴重,
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給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之月份起
按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惟其給付
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予被保家庭成員於本
約終
止或該被保家庭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
約終止或該被保家庭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該被保家庭成員再次遭受第三條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仍依本約終止或該被保家庭成員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之給付額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同一被保家庭成員依本約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之保險
保險附約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
元。
如被保家庭成員於第一項或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
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以利率百分之貼現)予本約之身故受如同一被
保家庭成員依本約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之保險約、保
附約合併申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而各保險約之身故受同時
各身故受人依被保家庭成員身故時之各保險保險附約之保險額比
保家庭成員身故前尚未受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第十一條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國內或國際航線飛機自登上飛機時起至
開飛機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公司除依第七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予該受人,但
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航器之人員適用本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航線飛機」係指有相關政府機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
營業執照在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
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飛機。
第十二條 傷害醫保險的給付
傷害醫保險附加條款得經約當事人的同意附加於本本公司將依本約及
附加條款之規定給付傷害醫保險
第十三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給付予被保家庭成員之殘廢(含重大燒燙傷)或身故保險(含航空意外傷
害事故保險),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其保險額為限。
第十四條 喪葬費用保險之限制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家庭成員直接因下事由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負給
付保險
的責任:
一、受人的故意為,但其他受人仍得申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為。
被保家庭成員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
規定標準者。
五、戰不論宣戰與否)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
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約另有約定者
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家庭成員本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家庭成員傷害而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第十條 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下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約另
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
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家庭成員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七條 約的無效
約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受之保
險費。
第十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及子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其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
約或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及子之被保險人資格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
保人死亡居住所致通知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家庭成員
本人或受人。
第十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附件。
廿 條 被保家庭成員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婚。
三、保險齡屆滿七十五歲。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
二、結婚。
三、保險齡屆滿二十三歲。
四、被他人收養或認或與被保險人本人終止收養關係。
五、與被保險人本人之繼子關係消滅。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
起自動終止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其應繳保險費即用繳付如已繳付
發生效,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生效保險費無息退還。
第廿一條 職業變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本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本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按其差額比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之日起按差額比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本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得終止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
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折算保險
給付但被保險人本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負給付保險
責任。
第廿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與保險的申時間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
家庭成員或受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況及被保家庭成員
的傷害程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廿三條 失蹤處
被保家庭成員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
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仍未尋獲或要保人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家
庭成員極可能因本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七條約定先
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家庭成員生還時人應將該筆
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廿四條 保險的申
人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
請求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
家庭成員的除戶戶籍謄本。
、請求重大燒燙傷保險者,另具醫師診斷書。
七、請求殘廢、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者,另具醫師的殘廢診斷書。
人申殘廢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家庭成員的身體
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五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未指定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其保險作為被保家庭成
員本人之遺產。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家庭成員本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
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殘廢保險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及傷害醫保險
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指定及變但如被保家庭成員本人
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約之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家庭成員本人身故除要保人
已另指定受人,以被保家庭成員本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條 住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
要保人。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殘廢程與保險給付表
等 級 項別 給付比
第一級
雙目失明者。(註 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 4)
100%
第二級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第四級 十四
十五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9)
一目視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二七
二八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
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
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
常,拇指之部位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予計入。
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聽喪失的認定:
(1)
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測定器為之。
(2)
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在五○○一○○○二○○○四○○○赫(Hertz)
時的聽喪失程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
分之一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原希望者。
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顯著障礙係指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 重 大 燒 燙 傷
重大燒燙傷係指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二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三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10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20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30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40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40-4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50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60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70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80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90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燒傷,或未明示者 90-9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除外)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LOSS OF A BODY PART
附件: 短期費
已 經 過
一日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5 個月 6 個月 7 個月 8 個月 9 個月
10
個月
11
個月
12
個月
保 費 比
5%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註:上表適用繳保件,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繳保費比依上表以
內插法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十日者以一計。
南山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醫保險附加條款 - 限額給付(樣本)
意外傷害醫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五九月十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八月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 八月十
(93)南壽研字第一一五號函備查
一、傷害醫保險的給付
甲、無社會保險者之傷害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
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院或診所含國術
接骨所)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
」,但每次傷害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
乙、有社會保險者之傷害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
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身份赴
醫院或診所含國術接骨所)接受治本公司就其實際醫費用扣除被保險人
已獲得之社會保險醫給付或其他醫保險給付部份之差額給付「傷害醫保險」,
每次傷害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倘被保險人未
以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身份接受治如其自支付之實際醫費用未超過「每次傷害
保險限額」本公司按實際醫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傷害醫保險」;
如其自支付之實際醫費用超過「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本公司按「每次傷害
保險限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傷害醫
保險」。
二、傷害醫保險之保險費的計算
有社會保險者之保險費為無社會保險者之保險費的七成五。
三、有關社會保險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取得或喪失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
以本附加條款「無社會保險者之費投保之被保險人取得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差額。
以本附加條款「有社會保險者之費投保之被保險人喪失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日增收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喪失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資格,卻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本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
或以享有社會保險之保險費投保卻未能提供使用社會保險之住院或診證明時,
如其自支付之實際醫費用未超過「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本公司按實際醫
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傷害醫保險;如其自支付之實際醫費用超過「每
次傷害醫保險限額」時,本公司按「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
付「傷害醫保險」。
四、傷害醫保險的申
人申「傷害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人之身分證明。
五、傷害醫保險人的指定
傷害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指定或變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每萬元保額)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等級 繳保費
1 13.9
2 17.4
3 20.9
4 31.3
5 48.7
6 62.6
南山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醫保險附加條款
( 每萬元保額 )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等級 無社會保險型 有社會保險型
1 204 153
2 255 191
3 306 230
4 459 344
5 714 536
6 918 689
請問已投保南山附約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保額 1,000   年繳 2,900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保額 30,000  年繳 765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  1,000,000  年繳 1,460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被保險人 計劃 7   年繳 2,205  以上附約是否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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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有誤
對「(停售)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有興趣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額 依據條款 第八條給付之意外失能保險金 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非固定金額 再請確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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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檢視
對「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NAI)」有興趣原已有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05萬,需多加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NAI)?還是原有本單調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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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保單規劃
年齡:26 職業:辦公室  最近想規劃一下保單正在繳費的保單有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想把還本終身保險減額繳清補上其他醫療險 意外險(全球人壽的XHB或台灣人壽HNRC? )不知道主約要選擇什麼 希望有人能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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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女/保單健檢
30歲女 無體況 台中 先前家人幫我保南山,有意規劃其它公司的實支實付請大家幫我看有哪些不足或重複的能夠刪減、移動的部分, 謝謝.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CAB)南山人壽超醫靠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HSDB)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NAI)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0PHI)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MN)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NSIR75)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T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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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新婚備孕女 保單建議
剛新婚備孕才想到要把10年前購買的保單(如下)做完善的增補,在此想請教各位專家的建議與推薦需補強哪些。另外,一年前在婦科門診有發現小子宮肌瘤,但醫師沒有做任何處置及給藥,不知是否會影響後續投保。感謝大家!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 NDDB|20萬 20年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MN |3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 1000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 計畫10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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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女生,保單健檢。
嗨,我想請各位幫忙看看我的保單。最近想調整,想看哪些部分需要加強。南山人壽主約:南山人壽圓滿康祥終身健康保險 保額 20萬南山人壽新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00萬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50萬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額3萬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額 2000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保額1000南山人壽真獻情2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保額1單位南山人壽好醫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_甲型 保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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