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上表適用年繳保件,保險期間破月及未滿一個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
內插法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
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
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
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
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
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
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
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
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
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
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
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
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
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
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
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要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三)保險契約的發生,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補或越獄
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保險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証。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
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