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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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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樣本)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要給付項目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死亡保險金、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癌症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81 05 12 日台財保第 810987014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9 04 30 (99)南壽研字第 151 號函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
保險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二、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三、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父母,即指被保險成員之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或醫
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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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之「癌症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
經「醫師」診斷確定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或血
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如要保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各項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
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前述「癌症疾病」並不包
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疾病」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前一日止之天數。但被
保險人提出醫院收取出院當日之住院費用之證明時,出院當日仍計入住院日數,但如被保險人出院
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第一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且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經「醫
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
本契約所稱「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癌症死亡保險金額」「癌症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日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上之投保金額倘爾後
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
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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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
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
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九條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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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與該被保險成員之繼子女關係消滅。
四、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三、身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按
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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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並以治療「癌症疾病」為直接目的而住院醫
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
保之「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死亡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死亡保
險金額」給付「癌症死亡保險金」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情形住院醫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
後療養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保險金申請書外,並應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
病」住院醫療證明書。
二、申請「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三、申請「癌症死亡保險金」,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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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退
還保險費當時辦理個人壽險保單借款利率下限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九條
本契約除癌症死亡保險金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
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
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癌症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
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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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經驗分紅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附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
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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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膀胱癌
在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在 TNM 分期系統為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
在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癌症死亡保險金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
年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14
2.5 9.2 2.5 8.6
15-20 3.7 13.4 3.7 12.5
21-25 4.9 17.9 4.9 16.6
26-30 8.8 31.9 8.8 29.7
31-35 19.6 71.3 19.6 66.3
36-40 41.2 149.2 41.2 138.8
41-45 75.1 272.0 75.1 253.1
46-50 121.0 437.9 121.0 407.5
51-55 181.0 655.0 181.0 609.5
56-60 270.1 977.6 270.1 909.7
61-65 405.6 1,468.3 405.6 1,366.3
66-70 581.5 2,104.7 581.5 1,958.6
71-75 814.1 2,946.7 814.1 2,742.0
76-80 1,039.7 3,763.5 1,039.7 3,502.2
81 1,201.4 4,348.6 1,201.4 4,046.6
82 1,232.5 4,461.1 1,232.5 4,151.3
83 1,264.5 4,576.7 1,264.5 4,258.8
84 1,309.2 4,738.9 1,309.2 4,409.8
85 1,402.3 5,075.8 1,402.3 4,723.3
86 1,486.3 5,379.7 1,486.3 5,006.1
87 1,567.5 5,673.4 1,567.5 5,279.4
88 1,649.1 5,969.1 1,649.1 5,554.5
89 1,728.6 6,256.7 1,728.6 5,822.2
0-14 2.2 8.2 2.2 7.6
15-20 2.4 8.8 2.4 8.1
21-25 3.4 12.3 3.4 11.5
26-30 6.2 22.6 6.2 21.1
31-35 12.9 47.0 12.9 43.7
36-40 23.6 85.6 23.6 79.7
41-45 40.9 148.0 40.9 137.7
46-50 66.0 238.9 66.0 222.3
51-55 98.5 356.5 98.5 331.8
56-60 141.4 511.7 141.4 476.2
61-65 212.4 768.9 212.4 715.5
66-70 312.1 1,129.8 312.1 1,051.3
71-75 439.2 1,590.1 439.2 1,479.7
76-80 593.8 2,149.1 593.8 1,999.8
81 718.2 2,599.7 718.2 2,419.1
82 742.2 2,686.4 742.2 2,499.8
83 766.7 2,775.0 766.7 2,582.3
84 801.0 2,899.4 801.0 2,698.0
85 872.5 3,158.3 872.5 2,939.0
86 938.4 3,396.5 938.4 3,160.6
87 1,003.2 3,631.3 1,003.2 3,379.1
88 1,069.5 3,871.3 1,069.5 3,602.5
89 1,135.3 4,109.5 1,135.3 3,824.1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
年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14 31.0 112.5 31.0 104.7
15-20 30.7 111.4 30.7 103.6
21-25 32.8 118.8 32.8 110.6
26-30 46.6 168.8 46.6 157.0
31-35 100.4 363.4 100.4 338.2
36-40 199.5 722.2 199.5 672.0
41-45 344.5 1,246.8 344.5 1,160.2
46-50 492.0 1,781.1 492.0 1,657.4
51-55 618.9 2,240.1 618.9 2,084.6
56-60 774.9 2,804.7 774.9 2,609.9
61-65 994.4 3,599.2 994.4 3,349.3
66-70 1,141.5 4,131.8 1,141.5 3,844.9
71-75 1,298.0 4,697.9 1,298.0 4,371.6
76-80 1,407.9 5,095.8 1,407.9 4,741.9
81 1,443.1 5,223.5 1,443.1 4,860.8
82 1,451.0 5,251.7 1,451.0 4,887.0
83 1,460.7 5,287.1 1,460.7 4,920.0
84 1,476.7 5,344.9 1,476.7 4,973.7
85 1,509.6 5,464.0 1,509.6 5,084.5
86 1,536.7 5,561.7 1,536.7 5,175.5
87 1,560.8 5,649.4 1,560.8 5,257.0
88 1,583.8 5,732.3 1,583.8 5,334.3
89 1,604.5 5,807.6 1,604.5 5,404.3
0-14 26.5 96.1 26.5 89.4
15-20 26.2 95.1 26.2 88.5
21-25 31.0 112.3 31.0 104.5
26-30 60.8 220.1 60.8 204.8
31-35 145.7 527.4 145.7 490.8
36-40 279.2 1,010.7 279.2 940.5
41-45 451.6 1,634.4 451.6 1,520.9
46-50 593.4 2,147.7 593.4 1,998.6
51-55 652.9 2,363.3 652.9 2,199.1
56-60 701.2 2,538.0 701.2 2,361.8
61-65 764.0 2,765.2 764.0 2,573.1
66-70 779.6 2,821.7 779.6 2,625.8
71-75 800.5 2,897.6 800.5 2,696.4
76-80 828.8 3,000.0 828.8 2,791.7
81 842.7 3,050.4 842.7 2,838.6
82 844.7 3,057.6 844.7 2,845.2
83 845.9 3,062.0 845.9 2,849.4
84 846.8 3,064.9 846.8 2,852.0
85 848.4 3,070.7 848.4 2,857.5
86 850.3 3,077.4 850.3 2,863.7
87 852.2 3,084.7 852.2 2,870.5
88 854.4 3,092.3 854.4 2,877.6
89 856.4 3,099.8 856.4 2,884.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千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
年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14 31.0 112.5 31.0 104.7
15-20 30.7 111.4 30.7 103.6
21-25 32.8 118.8 32.8 110.6
26-30 46.6 168.8 46.6 157.0
31-35 100.4 363.4 100.4 338.2
36-40 199.5 722.2 199.5 672.0
41-45 344.5 1,246.8 344.5 1,160.2
46-50 492.0 1,781.1 492.0 1,657.4
51-55 618.9 2,240.1 618.9 2,084.6
56-60 774.9 2,804.7 774.9 2,609.9
61-65 994.4 3,599.2 994.4 3,349.3
66-70 1,141.5 4,131.8 1,141.5 3,844.9
71-75 1,298.0 4,697.9 1,298.0 4,371.6
76-80 1,407.9 5,095.8 1,407.9 4,741.9
81 1,443.1 5,223.5 1,443.1 4,860.8
82 1,451.0 5,251.7 1,451.0 4,887.0
83 1,460.7 5,287.1 1,460.7 4,920.0
84 1,476.7 5,344.9 1,476.7 4,973.7
85 1,509.6 5,464.0 1,509.6 5,084.5
86 1,536.7 5,561.7 1,536.7 5,175.5
87 1,560.8 5,649.4 1,560.8 5,257.0
88 1,583.8 5,732.3 1,583.8 5,334.3
89 1,604.5 5,807.6 1,604.5 5,404.3
0-14 26.5 96.1 26.5 89.4
15-20 26.2 95.1 26.2 88.5
21-25 31.0 112.3 31.0 104.5
26-30 60.8 220.1 60.8 204.8
31-35 145.7 527.4 145.7 490.8
36-40 279.2 1,010.7 279.2 940.5
41-45 451.6 1,634.4 451.6 1,520.9
46-50 593.4 2,147.7 593.4 1,998.6
51-55 652.9 2,363.3 652.9 2,199.1
56-60 701.2 2,538.0 701.2 2,361.8
61-65 764.0 2,765.2 764.0 2,573.1
66-70 779.6 2,821.7 779.6 2,625.8
71-75 800.5 2,897.6 800.5 2,696.4
76-80 828.8 3,000.0 828.8 2,791.7
81 842.7 3,050.4 842.7 2,838.6
82 844.7 3,057.6 844.7 2,845.2
83 845.9 3,062.0 845.9 2,849.4
84 846.8 3,064.9 846.8 2,852.0
85 848.4 3,070.7 848.4 2,857.5
86 850.3 3,077.4 850.3 2,863.7
87 852.2 3,084.7 852.2 2,870.5
88 854.4 3,092.3 854.4 2,877.6
89 856.4 3,099.8 856.4 2,884.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元)
年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14 2.8 10.2 2.8 9.5
15-20 3.2 11.8 3.2 10.9
21-25 3.8 14.0 3.8 13.0
26-30 7.2 26.2 7.2 24.4
31-35 14.6 52.9 14.6 49.3
36-40 26.1 94.6 26.1 88.0
41-45 40.1 145.2 40.1 135.1
46-50 56.8 205.7 56.8 191.4
51-55 77.0 278.9 77.0 259.6
56-60 108.2 391.7 108.2 364.5
61-65 141.0 510.4 141.0 474.9
66-70 177.1 641.1 177.1 596.6
71-75 208.0 753.1 208.0 700.8
76-80 238.4 863.0 238.4 803.0
81 256.6 928.9 256.6 864.4
82 262.7 950.9 262.7 884.8
83 268.8 972.9 268.8 905.3
84 274.8 994.8 274.8 925.7
85 280.9 1,016.8 280.9 946.2
86 287.0 1,038.8 287.0 966.6
87 293.0 1,060.8 293.0 987.1
88 299.1 1,082.7 299.1 1,007.5
89 305.2 1,104.7 305.2 1,028.0
0-14 2.5 9.3 2.5 8.6
15-20 3.2 11.6 3.2 10.8
21-25 4.9 17.8 4.9 16.5
26-30 10.4 37.8 10.4 35.2
31-35 21.6 78.4 21.6 72.9
36-40 33.5 121.4 33.5 113.0
41-45 47.6 172.4 47.6 160.4
46-50 62.3 225.7 62.3 210.0
51-55 77.5 280.8 77.5 261.3
56-60 90.0 325.7 90.0 303.1
61-65 109.8 397.6 109.8 370.0
66-70 133.3 482.6 133.3 449.1
71-75 153.2 554.6 153.2 516.1
76-80 172.7 625.3 172.7 581.9
81 184.4 667.7 184.4 621.3
82 188.3 681.8 188.3 634.5
83 192.3 696.0 192.3 647.6
84 196.2 710.1 196.2 660.8
85 200.1 724.2 200.1 673.9
86 204.0 738.4 204.0 687.1
87 207.9 752.5 207.9 700.2
88 211.8 766.6 211.8 713.4
89 215.7 780.8 215.7 726.5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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