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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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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樣本)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失能(不含完全失 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
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104 ) 南壽研字第 163 號函備查
二十五
(109)南壽研字第 126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10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1 條至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9 條至第 25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6 條、第 27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9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第 33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用的文字如有義時以作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時,二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本契約所稱「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五、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日期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
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
分,以下列時點起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一)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契約生效日;就增加
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時。
(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含完全失能
態」):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
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七、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八、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十、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一、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
審合領有健科經科精神或主疾病關科之專醫師書者
十二、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
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
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
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有三(含以上
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
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三列項,且依臨
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
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十三、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
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十四、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
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
險費:
一、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二、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
三、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二之「長
期照顧狀態」者,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
四、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者,公司得於保人復效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說明不實說明足以更或少本公司於危的估公司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三、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累計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
險金」之次數達十六次。
第十一條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
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日仍生存本公按診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
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公司給付款「完全失能關懷保險
金」。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
懷保險金」。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
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
期「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
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
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二期()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第十四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
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若本司已第十條給付「期照分期
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
助保險金」。
第十三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
保險金」。
第十四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
年之(無一月該月末日且被險人生存「長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二期()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第十二條「完全失能扶助險金之給付,第一給付
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若本司已第十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
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
顧分期保險金」。
第十五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累計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次數尚未達十六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
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
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
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
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十六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
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
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
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之翌日。
本契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
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
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
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七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累計已給付之各
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
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
算。
第十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
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
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
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
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形,如要人向含)以上險公投保,或向一保險公投保個保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前
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
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
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臨床智評量表CDR或其專業量表。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者,免再檢送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第十四條申領「長照顧分期保險金」時,
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
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失能診斷書。
四、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
Barthel Index或臨失智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關懷保險
金」及「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
一條及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及「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長期照
顧狀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及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受益喪失益權無受人受身故險金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二十八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或真實投保年齡較費率表所載最
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少保險金。但發生險事後始覺且錯誤可歸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本保單之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助保金」「長期照一次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要保得依列規指定變更益人應符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訂立契約保險同意定受益人如未定者則以保人人為契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機能存極障害部臟機能存極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1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
工作能力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
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吞嚥言語
機能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部臟機能
障害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障害級」時,須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復健專科師診證明
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2)語、失認、失行之病症狀、四肢痺、錐體外路狀、記憶障害、知障害、感
障害、意減退、人變化顯著害;或者痺等狀,雖為度,身體力仍存,但非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如障害時併時,綜合全部狀擇等級之,級不者,按其較重者定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壞,即成癇性神病態者,依 1-1 原則定之。癲癇狀之定時期,應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單由內耳害引小腦葉等樞神系統障害發現亦不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嚼、吞嚥之機,係指器質害或能障害,以致能作嚼、吞嚥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嚼、吞嚥能遺顯著害」,係指不充分咀嚼、吞運動,致除粥、糊、或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能障害,指由牙齒傷以之原引起構音能障害、發聲機障害綴音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用「言語機遺存顯著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準,接合後能雖完全常,拇指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肢肩、肘及關節久遺顯著動障,係一上各關節遺顯著動障害,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
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
關節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三:
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
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外】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ICD-11-CM)),本公
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310 15 1,660
16 1,344 46 3,402 16 1,694 46 4,048
17 1,378 47 3,529 17 1,728 47 4,191
18 1,412 48 3,656 18 1,762 48 4,334
19 1,446 49 3,783 19 1,796 49 4,477
20 1,480 50 3,910 20 1,830 50 4,620
21 1,526 21 1,886
22 1,572 22 1,942
23 1,618 23 1,998
24 1,664 24 2,054
25 1,710 25 2,110
26 1,756 26 2,166
27 1,802 27 2,222
28 1,848 28 2,278
29 1,894 29 2,334
30 1,940 30 2,390
31 2,010 31 2,470
32 2,080 32 2,550
33 2,150 33 2,630
34 2,220 34 2,710
35 2,290 35 2,790
36 2,360 36 2,870
37 2,430 37 2,950
38 2,500 38 3,030
39 2,570 39 3,110
40 2,640 40 3,190
41 2,767 41 3,333
42 2,894 42 3,476
43 3,021 43 3,619
44 3,148 44 3,762
45 3,275 45 3,905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每千元保險金額)
(一般繳費件)
1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283 15 1,626
16 1,317 46 3,333 16 1,660 46 3,967
17 1,350 47 3,458 17 1,693 47 4,107
18 1,383 48 3,582 18 1,726 48 4,247
19 1,417 49 3,707 19 1,760 49 4,387
20 1,450 50 3,831 20 1,793 50 4,527
21 1,495 21 1,848
22 1,540 22 1,903
23 1,585 23 1,958
24 1,630 24 2,012
25 1,675 25 2,067
26 1,720 26 2,122
27 1,765 27 2,177
28 1,811 28 2,232
29 1,856 29 2,287
30 1,901 30 2,342
31 1,969 31 2,420
32 2,038 32 2,499
33 2,107 33 2,577
34 2,175 34 2,655
35 2,244 35 2,734
36 2,312 36 2,812
37 2,381 37 2,891
38 2,450 38 2,969
39 2,518 39 3,047
40 2,587 40 3,126
41 2,711 41 3,266
42 2,836 42 3,406
43 2,960 43 3,546
44 3,085 44 3,686
45 3,209 45 3,826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29人)
2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257 15 1,593
16 1,290 46 3,265 16 1,626 46 3,886
17 1,322 47 3,387 17 1,658 47 4,023
18 1,355 48 3,509 18 1,691 48 4,160
19 1,388 49 3,631 19 1,724 49 4,297
20 1,420 50 3,753 20 1,756 50 4,435
21 1,464 21 1,810
22 1,509 22 1,864
23 1,553 23 1,918
24 1,597 24 1,971
25 1,641 25 2,025
26 1,685 26 2,079
27 1,729 27 2,133
28 1,774 28 2,186
29 1,818 29 2,240
30 1,862 30 2,294
31 1,929 31 2,371
32 1,996 32 2,448
33 2,064 33 2,524
34 2,131 34 2,601
35 2,198 35 2,678
36 2,265 36 2,755
37 2,332 37 2,832
38 2,400 38 2,908
39 2,467 39 2,985
40 2,534 40 3,062
41 2,656 41 3,199
42 2,778 42 3,336
43 2,900 43 3,474
44 3,022 44 3,611
45 3,144 45 3,748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30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3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297 15 1,643
16 1,331 46 3,368 16 1,677 46 4,008
17 1,364 47 3,494 17 1,711 47 4,149
18 1,398 48 3,619 18 1,744 48 4,291
19 1,432 49 3,745 19 1,778 49 4,432
20 1,465 50 3,871 20 1,812 50 4,574
21 1,511 21 1,867
22 1,556 22 1,923
23 1,602 23 1,978
24 1,647 24 2,033
25 1,693 25 2,089
26 1,738 26 2,144
27 1,784 27 2,200
28 1,830 28 2,255
29 1,875 29 2,311
30 1,921 30 2,366
31 1,990 31 2,445
32 2,059 32 2,524
33 2,128 33 2,604
34 2,198 34 2,683
35 2,267 35 2,762
36 2,336 36 2,841
37 2,406 37 2,920
38 2,475 38 3,000
39 2,544 39 3,079
40 2,614 40 3,158
41 2,739 41 3,300
42 2,865 42 3,441
43 2,991 43 3,583
44 3,117 44 3,724
45 3,242 45 3,866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4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270 15 1,610
16 1,304 46 3,300 16 1,643 46 3,927
17 1,336 47 3,423 17 1,676 47 4,066
18 1,369 48 3,546 18 1,709 48 4,205
19 1,403 49 3,670 19 1,742 49 4,343
20 1,435 50 3,793 20 1,775 50 4,482
21 1,480 21 1,830
22 1,525 22 1,884
23 1,569 23 1,938
24 1,614 24 1,992
25 1,658 25 2,046
26 1,703 26 2,101
27 1,747 27 2,155
28 1,793 28 2,210
29 1,837 29 2,264
30 1,882 30 2,319
31 1,949 31 2,396
32 2,018 32 2,474
33 2,086 33 2,551
34 2,153 34 2,628
35 2,222 35 2,707
36 2,289 36 2,784
37 2,357 37 2,862
38 2,425 38 2,939
39 2,493 39 3,017
40 2,561 40 3,095
41 2,684 41 3,233
42 2,808 42 3,372
43 2,930 43 3,511
44 3,054 44 3,649
45 3,177 45 3,788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29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5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244 15 1,577
16 1,277 46 3,232 16 1,610 46 3,847
17 1,309 47 3,353 17 1,641 47 3,983
18 1,341 48 3,474 18 1,674 48 4,118
19 1,374 49 3,595 19 1,707 49 4,254
20 1,406 50 3,715 20 1,738 50 4,391
21 1,449 21 1,792
22 1,494 22 1,845
23 1,537 23 1,899
24 1,581 24 1,951
25 1,625 25 2,005
26 1,668 26 2,058
27 1,712 27 2,112
28 1,756 28 2,164
29 1,800 29 2,218
30 1,843 30 2,271
31 1,910 31 2,347
32 1,976 32 2,424
33 2,043 33 2,499
34 2,110 34 2,575
35 2,176 35 2,651
36 2,242 36 2,727
37 2,309 37 2,804
38 2,376 38 2,879
39 2,442 39 2,955
40 2,509 40 3,031
41 2,629 41 3,167
42 2,750 42 3,303
43 2,871 43 3,439
44 2,992 44 3,575
45 3,113 45 3,711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30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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