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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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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樣本)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殘廢(不含全殘廢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
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華民國一百零 七 月
(104 ) 南壽研字第 16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依中華民國 104 5 19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543750 號函
及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
10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1 條至第 18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9 條至第 25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6 條、第 27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9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2 條、第 33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4 條)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時,二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本契約所稱「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五、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下列日期開始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
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
分,以下列時點起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一)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契約生效日;就增加之
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時。
(二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不含全殘廢等級或「長期照顧狀態」
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就增加之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
分保險費之當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七、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八、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十、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一、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
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十二、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
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
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
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
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
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
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三)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
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2分以
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
(即總分低於18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
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十三、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
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十四、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
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第三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
險費:
一、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二、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三、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二款之「長
期照顧狀態」者,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
四、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三、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
」之次數達十六次。
第十一條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
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全殘廢關
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
保險金」。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 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
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期「全殘廢
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
受益人檢送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
十四倍給付第二期()以後之「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與第十四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
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第十四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
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
險金」。
第十三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一條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
險金」。
第十四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
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
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第二期()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第十二條「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
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二條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
保險金」,於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
第十五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累計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次數尚未達十六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
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
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
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
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十六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
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
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
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
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之翌日。
本契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第十五條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
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
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
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十七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並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累計已給付之各
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
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
算。
第十八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
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
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
算。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
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領取
述金額之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 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領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
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
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
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
之一者,免再檢送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第十四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
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殘廢診斷書。
四、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申請豁免保險費者,另須檢具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
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或其他專業評量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被保險人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長期照
顧狀態」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及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低承保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本保單之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本契約「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1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
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
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
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
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
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
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
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三:
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9-CM
編碼
疾病名稱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
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
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
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
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群
Amnestic synd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10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無行為障礙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out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1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有行為障礙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8
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294.9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331.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
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1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150 15 1,450
16 1,182 46 3,104 16 1,484 46 3,690
17 1,214 47 3,223 17 1,518 47 3,825
18 1,246 48 3,342 18 1,552 48 3,960
19 1,278 49 3,461 19 1,586 49 4,095
20 1,310 50 3,580 20 1,620 50 4,230
21 1,352 21 1,671
22 1,394 22 1,722
23 1,436 23 1,773
24 1,478 24 1,824
25 1,520 25 1,875
26 1,562 26 1,926
27 1,604 27 1,977
28 1,646 28 2,028
29 1,688 29 2,079
30 1,730 30 2,130
31 1,796 31 2,205
32 1,862 32 2,280
33 1,928 33 2,355
34 1,994 34 2,430
35 2,060 35 2,505
36 2,126 36 2,580
37 2,192 37 2,655
38 2,258 38 2,730
39 2,324 39 2,805
40 2,390 40 2,880
41 2,509 41 3,015
42 2,628 42 3,150
43 2,747
43 3,285
44 2,866 44 3,420
45 2,985 45 3,555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每千元保險金額)
(一般繳費件)
2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127 15 1,421
16 1,158 46 3,041 16 1,454 46 3,616
17 1,189 47 3,158 17 1,487 47 3,748
18 1,221 48 3,275 18 1,520 48 3,880
19 1,252 49 3,391 19 1,554 49 4,013
20 1,283 50 3,508 20 1,587 50 4,145
21 1,324 21 1,637
22 1,366 22 1,687
23 1,407 23 1,737
24 1,448 24 1,787
25 1,489 25 1,837
26 1,530 26 1,887
27 1,571 27 1,937
28 1,613 28 1,987
29 1,654 29 2,037
30 1,695 30 2,087
31 1,760 31 2,160
32 1,824 32 2,234
33 1,889 33 2,307
34 1,954 34 2,381
35 2,018 35 2,454
36 2,083 36 2,528
37 2,148 37 2,601
38 2,212 38 2,675
39 2,277 39 2,748
40 2,342 40 2,822
41 2,458 41 2,954
42 2,575 42 3,087
43 2,692
43 3,219
44 2,808 44 3,351
45 2,925 45 3,483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29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3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104 15 1,392
16 1,134 46 2,979 16 1,424 46 3,542
17 1,165 47 3,094 17 1,457 47 3,672
18 1,196 48 3,208 18 1,489 48 3,801
19 1,226 49 3,322 19 1,522 49 3,931
20 1,257 50 3,436 20 1,555 50 4,060
21 1,297 21 1,604
22 1,338 22 1,653
23 1,378 23 1,702
24 1,418 24 1,751
25 1,459 25 1,800
26 1,499 26 1,848
27 1,539 27 1,897
28 1,580 28 1,946
29 1,620 29 1,995
30 1,660 30 2,044
31 1,724 31 2,116
32 1,787 32 2,188
33 1,850 33 2,260
34 1,914 34 2,332
35 1,977 35 2,404
36 2,040 36 2,476
37 2,104 37 2,548
38 2,167 38 2,620
39 2,231 39 2,692
40 2,294 40 2,764
41 2,408 41 2,894
42 2,522 42 3,024
43 2,637
43 3,153
44 2,751 44 3,283
45 2,865 45 3,412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30人)
4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138 15 1,435
16 1,170 46 3,073 16 1,469 46 3,653
17 1,202 47 3,191 17 1,503 47 3,787
18 1,234 48 3,309 18 1,536 48 3,920
19 1,265 49 3,426 19 1,570 49 4,054
20 1,297 50 3,544 20 1,604 50 4,188
21 1,338 21 1,654
22 1,380 22 1,705
23 1,422 23 1,755
24 1,463 24 1,806
25 1,505 25 1,856
26 1,546 26 1,907
27 1,588 27 1,957
28 1,630 28 2,008
29 1,671 29 2,058
30 1,713 30 2,109
31 1,778 31 2,183
32 1,843 32 2,257
33 1,909 33 2,331
34 1,974 34 2,406
35 2,039 35 2,480
36 2,105 36 2,554
37 2,170 37 2,628
38 2,235 38 2,703
39 2,301 39 2,777
40 2,366 40 2,851
41 2,484 41 2,985
42 2,602 42 3,118
43 2,720
43 3,252
44 2,837 44 3,386
45 2,955 45 3,519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5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116 15 1,407
16 1,146 46 3,011 16 1,439 46 3,580
17 1,177 47 3,126 17 1,472 47 3,711
18 1,209 48 3,242 18 1,505 48 3,841
19 1,239 49 3,357 19 1,538 49 3,973
20 1,270 50 3,473 20 1,571 50 4,104
21 1,311 21 1,621
22 1,352 22 1,670
23 1,393 23 1,720
24 1,434 24 1,769
25 1,474 25 1,819
26 1,515 26 1,868
27 1,555 27 1,918
28 1,597 28 1,967
29 1,637 29 2,017
30 1,678 30 2,066
31 1,742 31 2,138
32 1,806 32 2,212
33 1,870 33 2,284
34 1,934 34 2,357
35 1,998 35 2,429
36 2,062 36 2,503
37 2,127 37 2,575
38 2,190 38 2,648
39 2,254 39 2,721
40 2,319 40 2,794
41 2,433 41 2,924
42 2,549 42 3,056
43 2,665
43 3,187
44 2,780 44 3,317
45 2,896 45 3,448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5人≦集體彙繳人數≦29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6
繳費期間:三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15 1,093 15 1,378
16 1,123 46 2,949 16 1,410 46 3,507
17 1,153 47 3,063 17 1,442 47 3,635
18 1,184 48 3,176 18 1,474 48 3,763
19 1,214 49 3,289 19 1,507 49 3,892
20 1,244 50 3,402 20 1,539 50 4,019
21 1,284 21 1,588
22 1,325 22 1,636
23 1,364 23 1,685
24 1,404 24 1,733
25 1,444 25 1,782
26 1,484 26 1,830
27 1,524 27 1,878
28 1,564 28 1,927
29 1,604 29 1,975
30 1,643 30 2,024
31 1,707 31 2,095
32 1,769 32 2,166
33 1,831 33 2,237
34 1,895 34 2,309
35 1,957 35 2,380
36 2,020 36 2,451
37 2,083 37 2,523
38 2,145 38 2,594
39 2,209 39 2,665
40 2,271 40 2,736
41 2,384 41 2,865
42 2,497 42 2,994
43 2,611
43 3,121
44 2,723 44 3,250
45 2,836 45 3,378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
先以保戶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
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
現供參。
南山人壽圓滿人生長期照顧終身保險(集體彙繳人數≧30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每千元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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