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
傷中心診療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給付「住院日
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
臺幣二千元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第十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
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乘
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
單位乘以「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如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
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
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
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與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
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
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與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
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
列舉之手術者。
二、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
適用。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已申領第十二條「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或第十三
條「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治
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
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十二條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
置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如附表二)所載金額給付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僅按附表二「每
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特定處置治療中之
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
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內、或「每
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治療中同一治療位置已申領第十一條「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十三條「創
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特定處
置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
條之約定給付「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十三條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依
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創傷縫合處置給付金額表」(如附表三)所載金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
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第十一條「手術醫療保險金」或